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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牧高笛: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日期:2024-05-15 18:36:3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062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3 本文被分享:984次 互动意愿(强)

    牧高笛: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1. 1证券代码:603908证券简称:牧高笛公告编号:2024-022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特别声明:1、本次征集提案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曹海江先生公司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3.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31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2、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3、截至本公告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4.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曹海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6月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6. 一、征集人声明本人曹海江先生作为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7. 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2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8.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9. 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10. 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11.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牧高笛证券代码:603908法定代表人:陆暾华董事会秘书:罗亚华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联系电话:0574-27718107传真:0574-87679566邮政编码:315000互联网地址:电子信箱:ir@mobigarden.com.cn(二)本次征集事项由征集人针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议案序号议案名称1《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mailto:电子信箱:sec@invt.com.cn3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2.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曹海江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曹海江: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法律硕士。

    13. 曾任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现任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牧高笛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14.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15.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16.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且对《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六、征集方案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4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一)征集对象:截止2024年5月28日15:00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31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1、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收件人:罗亚华联系电话:0574-27718107传真:0574-876795665邮政编码:315000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6特此公告。

    征集人:曹海江2024年5月16日7附件: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曹海江作为本人/本公司代理人,出席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1《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说明:对于每一议案均设“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人持股数量: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联系方式:8委托日期:2024年月日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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