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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日期:2024-05-15 19:31:2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500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86次 互动意愿(强)

    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88089证券简称:嘉必优公告编号:2024-017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易德伟、易华荣、王华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一、警示函主要内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易德伟、易华荣、王华标: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12月27日,公司在前期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授权到期、未经董事会审议并授权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16日分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理财,合计购买定期存款等理财产品1.11亿元。

    3. 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才予以确认补充并对外披露。

    4. 嘉必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5. 易德伟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易华荣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华标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6.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易德伟、易华荣、王华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7.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纯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8. 二、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管机制,增设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批机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9.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10.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1. 特此公告。

    12.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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