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ST中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日期:2024-05-15 20:33:4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2031)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ST中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24-031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5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3. 一、年报显示,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28.58亿元,同比增长12.43%,归母净利润9,007.77万元,同比增长126.78%,扣非净利润903.71万元,同比增长101.39%。

    4. 报告期内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54亿元、6.17亿元、6.82亿元和9.05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14万元、91万元、3,696万元和5,935万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季度差异较大。

    5. 本期公司综合毛利率为16.32%,去年公司综合毛利率为11%。

    6. 请公司:(1)结合行业及公司近两年业务发展情况,说明本期公司境外安保综合运营、境内智慧城市系统集成和智能制造等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变动情况;(2)结合行业特征、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营业收入、净利润季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分业务(境外子公司请单列)补充披露前十名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所在地、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截至期末及期后回款情况等,是否为新增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4)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并结合主要业务板块经营情况,说明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7.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8. 二、年报显示,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7.37亿元,其中受限货币资金为3.57亿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25亿元,预付款项为1.23亿元,应收预付款金额较大。

    9. 此外,公司2022年度完成破产重整,本期非经常性损益中债务重组收益为6,122.82万元。

    10. 请公司补充披露受限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及债务重组收益的具体情况、主要构成及合理性。

    11.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2. 三、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已就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松)、泰国卫安公司三项并购标的业绩补偿事宜,通过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起了相关专项诉讼,要求控股股东中恒汇志及相关承诺方完成业绩补偿义务。

    13. 目前,关于中安消技术和深圳科松两项标的诉讼已有判决结果。

    14. 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关于中安消技术和深圳科松两项标的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及控股股东对相关业绩承诺的履行情况;(2)截至目前,关于泰国卫安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3)结合被诉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的实际资产状况和偿付能力,说明相关业绩补偿的可收回性,评估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说明下一步拟采取的追偿措施。

    15. 四、公司2024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12亿元,同比下降6.44%,归母净利润为1,979.04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159.83万元。

    16. 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出现下滑,扣非净利润仍出现亏损的原因,并进一步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恢复情况,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做好《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