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02号Room1111-1112NewsBuilding1002Mid-ShennanRoadShenzhen,P.R.ChinaE-mail:office@rscdlaw.com新闻大厦十一楼1111-1112室电话(Phone):(755)82091588传真(Fax):(755)82091788邮政编码(ZipCode):51802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文件上的签名及盖章真实。
4.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检查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5.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8楼3814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贾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还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6.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
7.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和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8.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1.根据经本所律师核查的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材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430,745,50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4.7902%。
10. 2.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1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13.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关于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预案的议案》;5.《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6.《关于核定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7.《关于核定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8.《关于核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9.《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9.01选举贾帅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02选举谭华森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03选举胡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04选举吴天洲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05选举叶晓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06选举葛亚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0.01选举叶萍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02选举潘利平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0.03选举姚卫国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1.《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11.01选举陈玲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11.02选举赵春扬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15. 依据有关法律、行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上述第4项、第7项、第8项议案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其他8项议案均应以普通决议通过;上述第6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16.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议案,公司股东依据有关法律、行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