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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焰控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5-15 22:43:5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661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0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蓝焰控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000968证券简称:煤气化公告编号:2013-0331证券代码:000968证券简称:蓝焰控股公告编号:2024-031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4: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6号4层会议室。

    5.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

    6.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7.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2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8.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刘联涛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9.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559,057,0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7835%。

    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16,907,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270%。

    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2,149,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65%。

    1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42,149,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65%。

    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2,149,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65%。

    15. 3.公司董事、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余孝民先生、监事赵斌先生以视频通讯方式参会。

    16.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韦显豪、任星宇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3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558,536,2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8%;反对4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5%;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1,628,3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44%;反对4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5%;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558,562,7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6%;反对4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8%;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1,654,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73%;反对4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87%;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总表决情况:558,562,7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6%;反对4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8%;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1,654,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73%;反对4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87%;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558,842,2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6%;反对2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1,934,3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04%;反对21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总表决情况:558,562,7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9.9116%;反对4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8%;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1,654,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73%;反对4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87%;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558,608,0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7%;反对4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1,700,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7%;反对4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558,608,0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7%;反对4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6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1,700,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7%;反对4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24%;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

    (八)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总表决情况:558,608,0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7%;反对4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1,700,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7%;反对4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558,634,5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4%;反对4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1,726,6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76%;反对4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会议听取独立董事作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4年4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韦显豪、任星宇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5日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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