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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成真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日期:2024-05-15 23:31:3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7001) 用户喜爱度:等级980 本文被分享:999次 互动意愿(强)

    汇成真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1. 7-4-7-1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以下统称承诺人),均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 7-4-7-2(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4. (四)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

    6. 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特此承诺。

    8.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7-4-7-3(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承诺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李志荣年月日7-4-7-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全体董事:罗志明李志荣徐浩洁林琳潘峰张军张永清全体监事:黄淑娴郭雪峰刘珊除董事、监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志方张继芳李迎春肖献伟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7-4-7-5(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承诺人: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7-4-7-6(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王辉潘云松项目协办人:潘迢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7-8-1-1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9.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二)本公司前身汇成有限成立时,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各自股权的实际份额未做明确划分,统一由李秋霞、李龙发(后更换为谢有发)代为持股,但对汇成有限股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归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共同行使,委托持股的安排主要基于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在汇成有限最初设立时对外销售产品及业务开展的需要,该等委托持股的安排经各方确认已于2012年8月解除,且该等股权代持及解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不会对本公司的股权清晰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四)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0. (以下无正文)7-8-1-2(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之签章页)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志荣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7-4-5-1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1. 特此承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7-4-6-1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公司作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2. 特此承诺!保荐代表人:王辉潘云松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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