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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春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5-16 08:21:4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9709) 用户喜爱度:等级983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富春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300299证券简称:富春通信公告编号:2012-016证券代码:300299证券简称:富春股份公告编号:2024-02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情形,议案6《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3. 鉴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近期相关事项尚待公司进一步核实,经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基于审慎原则,该议案未获得表决通过。

    4.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5.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5月15日下午2:3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7.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四楼会议室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福章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 7、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公司股份总数为691,229,4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86,648,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0024%。

    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6,632,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0000%。

    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

    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212,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47%。

    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196,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24%。

    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

    1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6.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3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3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3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3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3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未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反对186,642,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0%;反对3,206,8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4年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3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3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86,63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1,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目录1、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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