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ST天圣: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6 21:02:0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790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82次 互动意愿(强)

    ST天圣: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邮编:100020电话:010-65876666传真:010-65876666-6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五月法律意见书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3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6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创新经济走廊食品城西一街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

    6.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刘爽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

    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包括:(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 (3)公司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0,517,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20%。

    13. 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382,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63%;(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134,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7%。

    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有24人,代表公司法律意见书4有表决权股份数20,356,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13%。

    15.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7、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8、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10、审议《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法律意见书512、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列议案一致,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获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陈永学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庭聂东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结论意见。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