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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興控股: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7-29 13:24:0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8557) 用户喜爱度:等级970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生興控股: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SangHingHoldings(International)Limited生興控股(國際)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472)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生興控股(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12樓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藉以處理以下事項︰1.省覽及考慮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

    3. 2.續聘國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及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核數師薪酬。

    4. 3.(a)重選本公司下列退任董事:(i)重選賴英華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5. (ii)重選蔡浩仁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6. (b)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董事薪酬。

    7. 2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無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4.「動議:(a)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並按照及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如適用),一般及無條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內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未發行之股份(包括自庫存出售或轉讓任何庫存股份),並作出或發出有可能要求行使此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期權(包括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債權證);(b)上文(a)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內,作出或發出可能要求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段)內或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期權(包括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認股權證、債券及債權證);(c)董事依據上文(a)段及(b)段批准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不論是否依據期權或其他方式)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但不包括(i)供股(定義見下文(d)段);或(ii)依據本公司所發行賦有權力認購或購買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證券之條款而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或(iii)行使本公司採納之任何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所授予之任何購股權;或(iv)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實行以發行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而訂立之任何以股代息或其他類似安排;或(v)根據本公司股東授予之特別授權所配發者)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之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20%;及3(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任何適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及(iii)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根據本決議案所授予之權力。

    8. 「供股」指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所持股份的比例發售股份、或發售或發行於董事指定期間內可認購股份的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證券(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份或就任何有關司法權區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就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其認為必要或權宜的除外情況或其他安排)。

    9. 」5.「動議:(a)無條件授予董事一般授權,根據一切適用法例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規定,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購回或以其他方式認購本公司的股份,惟所購回或以其他方式認購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10%;4(b)上文(a)段之批准乃附加於董事獲授之任何其他授權,並授權董事代表本公司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c)段)以董事釐定之價格購回本公司股份;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任何適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及(iii)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更改根據本決議案所授予之權力。

    10. 」6.「動議待召開本會議通告第4及第5項決議案獲通過後,將在根據第4項決議案可予發行的股份總數之上,加上本公司根據第5項決議案所購回或以其他方式認購的股份總數。

    11. 」承董事會命生興控股(國際)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賴偉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5附註:1.凡有權藉上述通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投票。

    12. 受委代表不必為本公司的股東。

    13. 2.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有關授權書或授權文件的副本,須不遲於大會(或其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1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應被視為已撤銷。

    15. 3.股權如屬聯名持有的,本公司只接納該位排名較先的股東的投票而不論是親自或通過受委代表投票,其他聯名股東的投票將不被接納。

    16. 就此而言,聯名股東的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東名冊上相關股權的登記排名次序而定。

    4.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星期四)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星期四)(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止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內不會辦理股份過戶手續。

    為符合資格出席上述通告所召開的大會並於會上投票,須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之前,將全部填妥的過戶表格連同有關股票一併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便辦理登記手續。

    5.就上述提呈的第3項決議案而言,本公司董事會建議重選願意重選連任的退任董事(即賴英華先生及蔡浩仁先生)為本公司董事。

    6.就上述提呈的第4項決議案而言,現正尋求股東授出一般授權以批准配發股份,以確保在本公司適宜發行任何最多至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0%股份的情況下,董事可靈活及酌情進行有關事宜。

    董事謹此聲明,現時並無即時計劃發行本公司股份。

    7.就上述提呈的第5項決議案而言,現正尋求股東授出一般授權以購回本公司股份,以確保在本公司適宜購回任何最多至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10%股份的情況下,董事可靈活及酌情進行有關事宜。

    68.就上述提呈的第6項決議案而言,現正尋求股東批准,透過在該20%的一般授權之上加入購回證券數目以擴大配發股份的一般授權。

    9.本通告的中譯本僅供參考。

    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作準。

    10.若上述大會當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之任何時間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又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上述大會將延期舉行。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上載公告,通知股東續會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在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上述會議將會如期舉行。

    於惡劣天氣情況下,股東應因應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出席上述大會。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賴偉先生及賴英華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梁以德教授、何大東先生、曾詠翹女士及蔡浩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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