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ALIBABAHEALTHINFORMATIONTECHNOLOGYLIMITED(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241)阿里健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阿里健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24年8月30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假座中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文一西路960-1號阿里巴巴西溪園區C區訪客中心VIP會議室802探梅林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作為普通事項1.省覽、考慮及採納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書及核數師報告書。
3. 2.重選以下本公司退任董事(「董事」):(a)徐海鵬先生為非執行董事;(b)黃一緋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c)邵蓉博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d)吳亦泓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4. 3.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薪酬。
5. 4.續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釐定其薪酬。
6. –1–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各項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為普通決議案:5.「動議:(a)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及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在遵守及根據所有適用法例之情況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額外股份(「股份」),並訂立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認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及可轉換為股份之債權證);(b)上文(a)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訂立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屆滿後行使上述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認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及可轉換為股份之債權證);(c)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根據認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及發行之額外股份總數(包括已出售及╱或轉讓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出售及╱或轉讓的任何庫存股份),除根據下列各項外:(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本公司所發行任何認股權證或可換股債券或可轉換為股份之任何證券附帶之認購權或換股權獲行使而發行股份,而本公司股東(「股東」)先前已批准發行該等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或(iii)根據當時採納以向合資格人士授出或發行股份或收購股份權利之任何認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認股權獲行使而發行股份;或(iv)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按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規定配發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而發行股份,–2–合共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任何庫存股份)之20%,而上述批准須以此數額為限;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下列期間(以較早者為準):(i)本公司於通過決議案後首次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屆時其將告失效,除非於該大會上藉通過普通決議案重續授權(無條件或須遵守條件);(ii)股東於股東大會上藉普通決議案撤銷或變更時;或(iii)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或百慕達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
7.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間,向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東或任何類別之股東,按彼等當時所持股份或任何股份類別之比例發售股份或有權認購股份之認股權證、認股權或其他證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經考慮本公司適用之任何地區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認為必要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8. 」6.「動議:(a)在下文(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在遵守及根據不時修訂之適用法例及聯交所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之情況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召開本屆大會之通告所載第5項普通決議案)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在聯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並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定義見召開本屆大會之通告所載第5項普通決議案);及–3–(b)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將予購回之股份總數,合共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任何庫存股份)之10%,而上述批准須以此數額為限。
9. 」7.「動議待召開本屆大會之通告所載第5項及第6項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透過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根據召開本屆大會之通告所載第6項普通決議案批准之一般授權購回之已發行股份(定義見召開本屆大會之通告所載第5項普通決議案)數目,擴大董事根據召開本屆大會之通告所載第5項普通決議案獲授之一般授權,惟按此購回之股份數額合共不得超過上述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任何庫存股份)之10%。
10. 」8.「動議:(a)批准及確認建議採納(「建議採納」)本公司之股份獎勵計劃(「2024年股份獎勵計劃」)(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7月30日之通函(「通函」)「董事會函件—建議採納2024年股份獎勵計劃及終止2014年股份獎勵計劃」一節),並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書在其可能全權酌情認為屬必要、適宜或權宜之情況下,簽立一切有關文件及作出一切有關其他行動和事宜,以落實建議採納及任何下述事項;(b)批准及採納就根據2024年股份獎勵計劃及本公司所有股份計劃將向合資格參與者授出之所有認股權及獎勵而可能發行之股份總數(及,連同可能轉讓之庫存股份(如適用))設定之計劃授權限額(定義見2024年股份獎勵計劃),即為於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百分之十(10%);及(c)批准及採納就根據2024年股份獎勵計劃及本公司所有股份計劃將向身為服務供應商之合資格參與者授出之所有認股權及獎勵而可能發行之股份總數(及,連同可能轉讓之庫存股份(如適用))設定之服務供應商分項限額(定義見2024年股份獎勵計劃),即為於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百分之一(1%)。
11. 」–4–9.「動議待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第8項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於2024年股份獎勵計劃獲採納時(2024年股份獎勵計劃所載所有條件達成後)終止於2014年11月24日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上由本公司採納及於2023年8月11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經本公司修訂之股份獎勵計劃。
12.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為特別決議案:10.「動議批准及確認對本公司之公司細則之建議修訂(「建議修訂」)(詳情載於通函「附錄三—建議修訂公司細則」一節),並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書在其可能全權酌情認為屬必要、適宜或權宜之情況下,簽立一切有關文件及作出一切有關其他行動和事宜,以落實建議修訂及任何上述事項。
13. 」承董事會命阿里健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主席朱順炎香港,2024年7月30日註冊辦事處:VictoriaPlace5thFloor31VictoriaStreetHamilton,HM10Bermuda總辦事處兼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時代廣場1座26樓–5–附註:1.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及上市規則,股東週年大會上之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表決方式進行表決,而投票表決結果將根據上市規則於聯交所網站及本公司網站刊載。
14. 2.所有於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股東週年大會之記錄日期)屬股份登記持有人之人士將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
15. 為確定股東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表決之資格,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最遲須於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之辦事處辦理登記,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16. 3.凡有權出席上述大會並於會上表決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決。
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倘多於一名受委代表獲如此委任,有關委任須列明每名獲如此委任之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數目及類別。
為免生疑問,庫存股份之持有人(如有)無權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
4.凡擁有權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記錄或存放於持牌證券交易商(即並非直接以其本身名義記錄於本公司之股東名冊內)之股東,僅有權作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直接或者透過其持牌證券交易商及相關金融中介機構向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其表決指示表決。
為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任何有關股東均須獲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委任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決。
5.代表委任表格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之辦事處(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屆時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表決,而在此情況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將被視為已撤銷論。
6.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其中(i)三名為執行董事,即朱順炎先生、沈滌凡先生及屠燕武先生;(ii)兩名為非執行董事,即黃佼佼女士及徐海鵬先生;及(iii)三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即黃一緋女士、邵蓉博士及吳亦泓女士。
7.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之董事為徐海鵬先生、黃一緋女士、邵蓉博士及吳亦泓女士。
8.本通告之任何譯本與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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