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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峡旅游:公司章程(2024年7月)

    日期:2024-07-31 18:54:1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2275)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三峡旅游:公司章程(2024年7月)

    1.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四年七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股份........................................................................................................5第一节股份发行...........................................................................................................5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股份转让...........................................................................................................8第四章公司党委..................................................................................................9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12第一节股东.................................................................................................................12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4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8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9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21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4第六章董事会..................................................................................................28第一节董事.................................................................................................................28第二节董事会.............................................................................................................31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7第八章监事会..................................................................................................40第一节监事.................................................................................................................40第二节监事会.............................................................................................................40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2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2第二节内部审计.........................................................................................................46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7第十章通知和公告..........................................................................................47第一节通知.................................................................................................................47第二节公告.................................................................................................................48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8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8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9第十二章修改章程..........................................................................................51第十三章附则..................................................................................................5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 公司系在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205007068512884。

    4.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0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334号文同意于2011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5.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英文全称)HubeiThreeGorgesTourismGroup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

    7. 邮政编码:443003。

    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8,159,099元。

    9.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2. 第十条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13.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4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

    14.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15.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16.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团结、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充分发挥长江三峡区域的优势,努力发展旅游服务及相关产业,创造财富,增加积累,创建品牌,做强主业,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对先进科技、经营管理的不断引进、吸收和应用,增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打造中部地区交通旅游的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国内水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机械设备租赁;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物业管理;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按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规定,经营旅游船及相关配套服务;旅游服务;经营高速船、普通客船运输;对旅游行业进行投资;餐饮服务、百货销售;对物流行业进行投资;供应链管理服务;仓单质押货物保管;货物运输代理;组织商品的铁路运输;汽车及备件销售、汽车租赁服务、二手车经5销;汽车全车大修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成品油仓储服务、汽油、柴油零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序号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股份(万股)认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1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600075.00002008.6.1净资产折价入股2董新利660.82502008.6.1货币3李家发560.70002008.6.1货币4朱军光500.62502008.6.1货币5李宁奎500.62502008.6.1货币6陈贤平500.62502008.6.1货币7陈剑屏500.62502008.6.1货币8张声福500.62502008.6.1货币9黄赤400.50002008.6.1货币10王德开350.43752008.6.1货币11刘安林350.43752008.6.1货币12张友文350.43752008.6.1货币13宋发军300.37502008.6.1货币14胡智华300.37502008.6.1货币15康莉娟300.37502008.6.1货币616王卫国250.31252008.6.1货币17冯剑涛250.31252008.6.1货币18叶勇250.31252008.6.1货币19余胜250.31252008.6.1货币20张代平250.31252008.6.1货币21张锦志250.31252008.6.1货币22谢普乐250.31252008.6.1货币23韩建华250.31252008.6.1货币24谭宗荣250.31252008.6.1货币25郑立斌200.25002008.6.1货币26胡军红200.25002008.6.1货币27尹明690.86252008.6.1货币28边社军620.77502008.6.1货币29陈万兵620.77502008.6.1货币30李江洪620.77502008.6.1货币31张敏620.77502008.6.1货币32杨洪九610.76252008.6.1货币33郑艳萍600.75002008.6.1货币34王启敏600.75002008.6.1货币35李红600.75002008.6.1货币36张万青600.75002008.6.1货币37席素瑶600.75002008.6.1货币38龚忠才580.72502008.6.1货币39王长华570.71252008.6.1货币40孙鹏570.71252008.6.1货币41苟发春570.71252008.6.1货币42周泰国570.71252008.6.1货币43刘传章550.68752008.6.1货币44王雄550.68752008.6.1货币45李明年540.67502008.6.1货币合计8000100.0000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28,159,099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7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8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9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党委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10(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直接研究决策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群团组织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三)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其他需要党委研究决策的重大问题。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针;(三)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四)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五)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考核、薪酬、管理、监督;(六)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八)其他需要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11(一)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定位,或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议,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不得以召开党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所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原则上,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原则上应配备专职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12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13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14(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安全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5(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16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是指:(1)购买资产;(2)出售资产;(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签订许可协议;(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14)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17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18(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19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20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1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七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22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23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24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25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前任董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前任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26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九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27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8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29之一。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30(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五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1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七名,独立董事四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32(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涉及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

    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权董事会享有下列审批权限:(一)决定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二)决定发生在以下指标范围内的本章程第四十九条所列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33之五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三)决定以下关联交易及其他交易事项: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四)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三)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督促、检查和指导总经理的工作;(四)组织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五)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六)组织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七)组织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34(八)组织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对公司总经理拟订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经营项目进行事先审查;(十)对公司总经理拟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度进行事先审查;(十一)对公司总经理拟订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进行事先审查;(十二)对公司总经理拟向董事会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事先审核;对总经理拟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进行预先审核;对总经理拟订的其薪酬和奖惩事项进行预先审核;(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总经理在不能履职或空缺期间,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责,并尽快完成总经理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在不能履职或空缺期间,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十四)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十五)签署董事会文件及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同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关联交易、捐赠、转让或受让资产、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所有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的文件合同或文件上签字。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可以书面方式授权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签署;(十六)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为充分保障董事会职权落实,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效率,根35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一)授权原则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行的实际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一定范围内处理日常性事务,同时授权其可以采取措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事件。

    董事长在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或决议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二)授权内容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发生在以下指标范围内的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下;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或一百万元孰高;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下;6.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或一百万元孰高;7.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孰高的交易。

    36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以书面通知方式(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7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下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38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公司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等工作;(三)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经营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十)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领导责任;(十一)根据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授权,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收购出售39资产项目,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报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第八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41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2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条件1.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44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六)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45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6(九)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47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48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9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50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1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52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〇一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公司党委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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