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乃要件請即處理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2.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中國國家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
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4. 本通函之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之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5. 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6. CHINANATIONALCULTUREGROUPLIMITED中國國家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745)建議購回股份及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中國國家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12樓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召開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AGM-1至AGM-4頁。
7. 無論閣下是否有意出席大會,務請依照隨附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印備之指示將之填妥,盡快且無論如何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8. 閣下填妥並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願親身出席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及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據將被視為已撤回論。
9.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目錄–i–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3附錄一-購回股份授權說明函件...................................I-1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重選之董事詳情.........................II-1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1釋義–1–於本通函內,除非文義另有指示,否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指日期為七月三十一日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AGM-1至AGM-4頁「股東週年大會」指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12樓2室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AGM-1至AGM-4頁「組織章程細則」指本公司現時生效之組織章程細則(可能經不時修訂),「細則」指其中一項細則「董事會」指董事會「本公司」指中國國家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上市「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指本公司現時生效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可能經不時修訂)「提名委員會」指董事會提名委員會釋義–2–「購股權」指可根據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計劃認購股份且當前仍然存續之購股權「參與者」指(a)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全職或兼職僱員;(b)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諮詢人或顧問;(c)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董事(包括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或獨立非執行董事);(d)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股東;或(e)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分銷商、承包商、供應商、代理、客戶、業務夥伴或服務供應商,其將由董事會全權決定「購回建議」指給予董事一般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購回最多達本公司於購回決議案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10%之股份之建議「購回決議案」指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第4號決議案所述之建議普通決議案「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4港元之股份「購股權計劃」指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採納之現有購股權計劃「股份購回規則」指上市規則所載監管以聯交所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於聯交所購回其本身證券之有關規則「股東」指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購守則」指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指百分比董事會函件–3–CHINANATIONALCULTUREGROUPLIMITED中國國家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745)執行董事:孫薇女士滿巧珍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廖廣生先生王妙君女士王玉潔女士註冊辦事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香港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香港中區金鐘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29樓A室敬啟者:建議購回股份及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緒言本通函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i)建議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ii)建議發行及配發股份之一般授權,及(iii)重選董事之資料(其詳情載於下文),並向閣下提供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並徵求閣下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與該等事項有關之決議案。
10. 董事會函件–4–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舉行之上屆股東週年大會上,股東通過決議案,給予董事一般無條件授權,以:(i)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不超過本公司於通過該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20%之股份;(ii)購回最多達本公司於通過該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10%之股份;及(iii)於上文第(i)段所述有關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中,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按上文第(ii)段所述授予董事以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購回之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1. 上述一般授權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12. 因此,本公司擬徵求閣下批准將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之普通決議案,以更新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權。
13. 董事擬徵求閣下批准將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之購回建議,詳情載於購回決議案。
14. 本通函附錄一載有股份購回規則規定之說明函件,提供購回建議之所需資料。
15. 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兩項普通決議案(即第5及6號普通決議案)亦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以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不超過本公司於通過第5號普通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20%之新股份,並於據此授予董事之有關一般授權中,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於授出購回最多達本公司於通過第4號普通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10%之股份之一般授權後購回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之任何股份。
16.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為781,221,520股。
待通過上述第5號普通決議案後,根據當中條款,本公司可獲准發行最多為156,244,304股額外股份,前提為於股東週年大會前,將不會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
有關股份發行授權及擴大股份發行授權之詳情分別載於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第5及6號普通決議案。
董事會函件–5–重選董事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執行董事為孫薇女士及滿巧珍女士,而獨立非執行董事則為廖廣生先生、王妙君女士及王玉潔女士。
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企業管治守則之守則條文B.2.3條,倘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任已超過九年,其是否獲續任應以獨立決議案形式由股東批准。
廖廣生先生及王妙君女士出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均已超過九年。
因此,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分別提呈決議案重選廖廣生先生及王妙君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3(3)條,獲董事會委任以填補臨時空缺的任何董事,其任期直至其委任後首屆股東大會止,並可於有關大會上膺選連任。
獲董事會委任以出任現任董事會新增成員的任何董事僅任職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為止,屆時將可符合資格膺選連任。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4(1)條,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倘董事人數並非三(3)之倍數,則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人數)將輪值退任,惟每名董事須最少每三年在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一次。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4(2)條,退任董事將可符合資格膺選連任並須於彼退任之大會期間繼續擔任董事。
擬輪值退任之董事包括(就確定將須輪值退任之董事數目而言)任何願意退任但不願膺選連任之董事。
擬退任之任何其他董事應為自其上屆獲重選或獲委任以來在任最久而需要輪值退任之董事,惟倘有多名董事須予重選或上屆於同日獲重選,則除非彼等之間另行達成協議,否則退任人選將以抽籤決定。
為符合組織章程細則第84(1)條及84(2)條,孫薇女士及王玉潔女士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彼等符合資格且願意膺選連任。
經考慮一系列多元化基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任期(誠如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所載列)之後,董事會函件–6–提名委員會向董事會作出推薦,建議重選孫薇女士為執行董事以及廖廣生先生、王妙君女士及王玉潔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在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會向股東提出有關建議重選廖廣生先生、王妙君女士及王玉潔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普通決議案。
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股東週年大會本文件第AGM-1至AGM-4頁載有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向股東提呈多項決議案,內容有關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審議之普通事項(包括重選董事)以及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審議之特別事項(即批准所提呈之購回建議、授予董事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以及藉加入已購回之股份數目以擴大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的普通決議案)。
以股數投票方式表決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66(1)條及上市規則第13.39(4)條,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所作之一切表決必須以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因此,所有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表決之決議案將以投票表決方式表決。
應採取之行動隨函附上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無論閣下是否有意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將代表委任表格填妥,且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閣下填妥並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及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據將被視為已撤回論。
董事會函件–7–推薦意見董事相信,購回建議、授予董事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藉加入已購回之股份數目以擴大發行新股份之一般授權及重選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最佳利益。
因此,董事建議全體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有關決議案。
據董事所深知,概無股東將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放棄投票。
此致列位股東台照為及代表中國國家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孫薇謹啟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附錄一購回股份授權說明函件–I-1–本附錄為遵照股份購回規則規定之說明函件,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供審議購回建議所需之資料。
1.股本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為781,221,520股股份。
待通過購回決議案後及於股東週年大會前,將不會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之前提下,本公司根據購回建議獲准購回最多78,122,152股股份,不超過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10%。
購回決議案將繼續生效,直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或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或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購回決議案(以最早出現者為準)為止。
2.購回之理由董事相信購回建議乃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最佳利益。
此等購回可(視乎當時之市況及資金安排而定)提高本公司之資產淨值及╱或每股股份盈利,並僅在董事認為有關購回將整體上有利於本公司及股東之時方會進行。
3.購回股份之資金本公司獲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授權購回股份。
本公司購回任何股份,可從溢利或股份溢價賬進賬之款項或就購回而發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項撥付,或若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允許並在符合開曼群島公司法之規定下,則可從資本撥付,而就購回股份應付之任何溢價而言,則可從溢利或股份溢價賬進賬之款項撥付,或若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允許並在符合開曼群島公司法之規定下,則可從資本撥付。
附錄一購回股份授權說明函件–I-2–倘購回建議於建議購回期間內隨時悉數進行,則或會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或資產負債狀況(與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所載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所披露狀況比較)構成不利影響。
然而,倘行使購回建議於任何情況下會對董事認為不時適合本公司之本公司營運資金需求或資產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則董事不擬行使購回建議。
4.股價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十二個月各月於聯交所買賣之最高及最低價格如下:股份價格(每股)最高最低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八月0.0360.028九月0.3000.027十月0.3200.232十一月0.3100.230十二月0.2300.200二零二四年一月0.2000.136二月0.1720.135三月0.1520.150四月0.2200.151五月0.2200.170六月0.1700.143七月(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0.1750.150附錄一購回股份授權說明函件–I-3–5.承諾董事已向聯交所作出承諾,彼等將在適用之情況下按照上市規則及開曼群島適用法例根據購回決議案行使本公司權力進行購回。
各董事或(據其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彼等之緊密聯繫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目前概無意在股東批准購回建議後,根據購回建議將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
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知會本公司,其目前擬在股東批准購回建議時將股份售予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亦無承諾不作有關出售。
6.收購守則倘根據購回建議行使權力以購回股份時,一名股東在本公司之投票權權益比例增加,則是項增加按照收購守則第32條會被視為一項收購。
因此,一名股東或一群一致行動之股東可能會取得或鞏固於本公司之控制權,並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及第32條提出強制性要約。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股東持有多於10%已發行股份之總投票權。
董事並不知悉有任何因根據購回建議進行任何購回而可能根據收購守則而產生之情況。
本公司目前無意於購回股份會導致公眾所持股份數額降至低於25%時購回股份。
7.本公司購回股份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內並無購回任何股份(不論於聯交所或其他地方)。
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重選之董事詳情–II-1–以下為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之詳情:1.廖廣生先生(「廖先生」),62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獲委任加入董事會,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董事會審核委員會主席。
彼亦於二零零四年獲委任為董事會薪酬委員會主席,並於二零一二年獲委任為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成員。
廖先生一直為香港執業會計師,在會計界擁有逾27年經驗。
廖先生畢業於香港理工大學,取得榮譽會計學學士學位,並於英國林肯大學取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彼為英格蘭及威爾斯特許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英國特許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英國財務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及澳洲墨爾本公共會計師協會資深會員。
廖先生亦為香港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香港稅務學會資深會員、註冊稅務師及註冊財務策劃師協會資深會員。
廖先生現擔任亞洲時代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ATIF,該公司之股份於美國納斯達克證券市場上市)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廖先生已獲委任為烯石電動汽車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證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自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四日至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及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期間,廖先生曾任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證券先前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之股份已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透過一項私有化方案撤銷上市。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期間,彼亦曾任松齡護老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證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期間,彼曾擔任辰罡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證券先前於聯交所GEM上市)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及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期間,彼曾任永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證券於聯交所GEM上市)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廖先生已為董事會服務超過9年。
董事會認為,廖先生透過彼之獨立及具建設性的意見,為本公司戰略及政策的制訂作出了重大貢獻。
廖先生擁有註冊會計師專業資格及豐富經驗,具備應有的技能、財務專業知識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重選之董事詳情–II-2–以及定期出席董事會會議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積極參與會議並於會議上提供專業意見,讓本集團受益良多。
廖先生從未參與本集團的任何行政管理工作且從未參與本集團的管理事宜。
董事會已收到廖先生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發出的獨立性確認函。
經本公司提名委員會推薦,董事會認為廖先生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項下之獨立標準。
經考慮上述情況及多年來廖先生角色和職責的獨立性,董事會認為廖先生的長期任職不會有損其獨立性而影響其作出獨立判斷,且彼之持續服務為本集團的管理及營運帶來了可觀的裨益與穩定性,故認為廖先生具備獨立性並推薦廖先生膺選連任。
廖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廖先生並無於股份中擁有任何權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廖先生並無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之股份或相關股份的任何權益。
廖先生之任命須按照組織章程細則條文每三年最少輪值告退一次及膺選連任。
待董事會薪酬委員會釐定後,廖先生將有權收取董事袍金,有關袍金乃參照彼之職務與職責以及現行市況釐定,並須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獲股東授權。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廖先生收取董事袍金120,000港元。
除上文披露者外,廖先生已確認並無其他有關其重選之事宜需敦請股東垂注,亦無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之任何規定而作出披露。
2.王妙君女士(「王女士」),44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獲委任加入董事會,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主席、以及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
王女士持有深圳大學電子及資訊工程學士學位。
王女士於資訊科技及媒體業擁有逾10年經驗。
王女士現時為一間網上媒體公司之網上媒體部總經理及董事。
王女士具備豐富營運及管理經驗,曾於電子、資訊科技及媒體公司出任管理職位,並於中國資訊科技界建立廣泛人際網絡。
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重選之董事詳情–II-3–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王女士已為董事會服務超過9年。
董事會認為,王女士透過彼之獨立及具建設性的意見,為本公司戰略及政策的制訂作出了重大貢獻。
王女士於資訊科技及媒體業擁有豐富經驗,具備應有的技能及專業知識以及定期出席董事會會議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積極參與會議並於會議上提供專業意見,讓本集團受益良多。
王女士從未參與本集團的任何行政管理工作且從未參與本集團的管理事宜。
董事會已收到王女士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發出的獨立性確認函。
經本公司提名委員會推薦,董事會認為王女士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項下之獨立標準。
經考慮上述情況及多年來王女士角色和職責的獨立性,董事會認為王女士的長期任職不會有損其獨立性而影響其作出獨立判斷,且彼之持續服務為本集團的管理及營運帶來了可觀的裨益與穩定性,故認為王女士具備獨立性並推薦王女士膺選連任。
王女士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王女士於12,217,000份可認購股份之購股權中擁有權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王女士並無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之股份或相關股份的任何權益。
王女士之任命須按照組織章程細則條文每三年最少輪值告退一次及膺選連任。
待董事會薪酬委員會釐定後,王女士將有權收取董事袍金,有關袍金乃參照彼之職務與職責以及現行市況釐定,並須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獲股東授權。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王女士收取董事袍金120,000港元。
除上文披露者外,王女士已確認並無其他有關其重選之事宜需敦請股東垂注,亦無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之任何規定而作出披露。
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重選之董事詳情–II-4–3.孫薇女士(「孫女士」),40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獲委任加入董事會,為執行董事,並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獲委任為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彼亦擔任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之董事。
孫女士持有中國上海外國語大學之英語教育文學學士學位、美國克拉克大學之金融學理學碩士學位,以及香港城市大學之專業會計學深造證書。
孫女士擁有逾五年會計及行政經驗。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孫女士已獲委任為銅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GLG,該公司之證券於美國納斯達克證券市場上市)之董事。
除上文披露者外,孫女士於過去三年並無於其他上市公眾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孫女士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孫女士於18,105,000份可認購股份之購股權中擁有權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孫女士並無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之股份或相關股份的任何權益。
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孫女士作為執行董事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服務年期的服務協議。
孫女士之任命須按照組織章程細則條文每三年最少輪值告退一次及膺選連任。
待董事會薪酬委員會釐定後,孫女士將有權收取董事袍金,有關袍金乃參照彼之職務與職責以及現行市況釐定,並須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獲股東授權。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孫女士收取董事袍金240,000港元。
除上文披露者外,孫女士已確認並無其他有關其重選之事宜需敦請股東垂注,亦無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之任何規定而作出披露。
4.王玉潔女士(「王玉潔女士」),39歲,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王玉潔女士於二零一六年七月獲委任加入董事會,並於二零零八年七月畢業於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華僑學院(前稱燕京華僑大學),獲得外語系外貿英語學士學位。
王玉潔女士於一間中國搜尋引擎公司之競價維護部擁有多年經驗。
附錄二擬於股東週年大會重選之董事詳情–II-5–於過去三年內,王玉潔女士並無於其他上市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王玉潔女士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王玉潔女士實益擁有4,907,000份購股權,以認購合共4,907,000股股份。
除上文披露者外,王玉潔女士並無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之本公司股份的任何權益。
王女士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任期的補充委任函,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彼之任命須按照組織章程細則條文每三年最少輪值告退一次及膺選連任。
待薪酬委員會釐定後,王玉潔女士將有權收取董事袍金,有關袍金乃參照彼之職務與職責以及現行市況釐定,並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股東授權。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王玉潔女士收取董事袍金96,000港元。
除上文披露者外,王玉潔女士已確認並無其他有關其重選之事宜需敦請股東垂注,亦無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之任何規定而作出披露。
董事認為,除上述事宜外,概無有關重選上述董事之其他事宜需敦請股東垂注。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1–CHINANATIONALCULTUREGROUPLIMITED中國國家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745)茲通告中國國家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12樓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以便處理下列事項:普通決議案1.省覽及審議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及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
2.重選董事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各董事之酬金。
3.重新委任開元信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作為特別事項,審議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4.「動議:(a)在下文(b)段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並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及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且在其規限下,購買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4港元之股份;(b)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獲授權購買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1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2–(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較早出現之日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法例規定本公司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iii)本決議案所載之授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由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之日。
」5.「動議:(a)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4港元之額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債券、認股權證及債權證);(b)上文(a)段之批准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作出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需要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債券、認股權證及債權證);(c)董事依據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及發行本公司之股份總數(惟(i)供股(定義見下文);(ii)依據任何購股權計劃或當時採納作授出或發行股份或購入本公司股份之權利之類似安排而發行股份;(iii)依據本公司任何認股權證或任何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證券之條款而行使認購權或換股權而發行股份;或(iv)依據不時之組織章程細則發行以股代息股份則除外),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本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數目2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3–(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起至下列三者較早出現之日止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法例規定本公司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iii)本決議案所載之授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由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之日;及「供股」指於董事訂定之期間內,向在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之持有人(及如適用時,有權獲提呈發售之本公司其他證券持有人),按彼等於該日所持該等股份(或如適用時,其他證券)之比例提呈發售股份或發行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其他賦予權利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證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按照任何適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區之法律限制或責任或當地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彼等認為必須或權宜的例外情況或其他安排)。
」6.「動議待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之第4及5號決議案獲通過後,藉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根據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第4號決議案所獲授權而購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擴大根據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第5號決議案授予董事配發、發行及處理額外股份之一般授權,惟該購回股份之數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上述決議案日期已發行股份數目10%。
」承董事會命中國國家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孫薇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股東週年大會通告–AGM-4–附註:1.凡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多名(倘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之核證副本,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股東填妥並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及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據將被視為已撤回論。
3.就本通告第2號決議案而言,董事會建議重選董事孫薇女士、王玉潔女士、廖廣生先生及王妙君女士為董事。
上述董事詳情載於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寄發予股東之通函附錄二。
4.為釐定有權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資格,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五)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
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相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過戶登記。
5.倘於股東週年大會當日上午七時正後任何時間香港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及╱或因超強颱風導致出現極端情況,大會將會延期。
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745)及聯交所網站()刊登公告,以通知股東有關重新安排舉行的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孫薇女士及滿巧珍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廖廣生先生、王妙君女士及王玉潔女士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