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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天傳承:(I)達成復牌指引;(II)有關股份合併之經修訂時間表;及(III)復牌

    日期:2022-08-08 18:57:2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3551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0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創天傳承:(I)達成復牌指引;(II)有關股份合併之經修訂時間表;及(III)復牌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LEGENDARYGROUPLIMITED創天傳承集團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195)(I)達成復牌指引;(II)有關股份合併之經修訂時間表;及(III)復牌本公佈乃由創天傳承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17.10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之內幕消息條文而作出。

    3. I.達成復牌指引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i)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內容有關(其中包括)針對本公司提出的清盤呈請(「呈請」);(ii)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成立調查委員會,以調查呈請中作出的指控及獨立顧問哲慧企管專才有限公司(「獨立顧問」)進行調查的主要調查結果;(iii)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聯交所載列股份復牌的指引;(iv)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復牌進展之第一季度更新;(v)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復牌進展之第二季度更新(「更新公佈」);(vi)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內容有關成立合規委員會;(vii)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內容有關(其中包括)黃君武先生(「黃先生」)及劉蘭英女士(「劉女士」)完成本公司股份配售;(viii)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內容有關(其中包括)獨立顧問進行的內部監控跟進檢討結果;(ix)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復牌進展之第三季度更新;及(x)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澄清本公司的股權架構之公佈。

    4. 除非另有界定,否則本節所用詞彙與更新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5. 1.暫停買賣之背景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收到香港高等法院(「法院」)就HCCW72/2019宣佈之判決(「判決」)。

    6. 法院裁定第一呈請人及第二呈請人(分別為NinotreInvestmentLimited及肖慶敏,統稱「呈請人」)勝訴,並頒令(其中包括)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清盤,屆時將在公開法庭上發佈該命令。

    7. 呈請人在針對本公司的呈請中提出以下指控(「該等指控」):(i)涉及Red5StudiosInc.的欺詐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與多名賣方就Red5StudiosInc.(為一間於美國特拉華州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47.63%的股份以76.5百萬美元訂立買賣協議(「Red5買賣協議」)。

    8. Red5StudiosInc.主要從事電子遊戲業務,並開發了一款名為「Firefall」的網絡遊戲。

    9. 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的公佈中,其表明預計「Firefall」遊戲於二零一六年年底在內地商業推出後5年內,「Firefall」將產生約171百萬美元的授權費及版稅收入。

    10. 然而,後來發現,於本公司訂立Red5買賣協議之前,Red5StudiosInc.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二日公開宣佈,將會暫停營運其網絡遊戲「Firefall」並終止其業務運作。

    11. 其後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Firefall」的內地獨家運營商已無限期暫停在此地區營運該遊戲。

    12. 因此,呈請人認為,前任董事會必須或理應知道Red5買賣協議並無商業可行性,且前任董事會進行該交易乃別有用心。

    13. (ii)欺詐性股份配售及欺詐性購股權呈請人指稱,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吳家豪先生(「吳先生」)及前任董事會致使本公司與FPSino-RichSecurities及FuturesLtd訂立股份配售協議,且本公司已就該股份配售協議刊發公佈。

    14.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FavouriteNumberLimited(「FNL」)知悉前任董事會擬就自願性有條件證券交易發出要約。

    15.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FNL及WLSHoldingsLimited刊發公佈,以收購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

    16.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前任董事會公開宣佈本公司股份暫停交易(「八月停牌」)。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吳先生及前任董事會刊發公佈表示,20億份購股權(「購股權」)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授予10名合資格參與人士(「承授人」),彼等均與吳先生及前任董事會緊密關連。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吳先生及前任董事會刊發公佈表示,由於FNL與WLSHoldingsLimited未能向本公司所有股份持有人發出要約,故FNL未能遵守香港收購守則。

    本公司亦公開宣佈,由於承授人行使購股權後,本公司向8名承授人額外配發16億股新股份,故本公司共有256億股已發行股份。

    其後在同一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本公司自八月停牌恢復買賣後,吳先生及前任董事會刊發公佈表示,購股權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獲行使及16億股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獲轉換及發行。

    由於承授人均與本公司管理層密切關連,吳先生及本公司若干前任董事被發現違反彼等的受信責任,法院亦發現購股權並未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授出,而吳先生及其他被告已決定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上旬至中旬的某個時間向承授人授予購股權。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聯交所GEM上市委員會就吳先生違反其作為本公司主席及執行董事的受信責任而刊發譴責函。

    (iii)前任董事會阻礙少數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少數股東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提呈更換前任董事會的決議案,但據媒體報道,因威脅股東的人員在舉行上述會議的會場入口阻攔,股東難以出席。

    於股東特別大會期間,所提呈的撤換前任董事會的決議案均被否決。

    呈請人認為此乃由於黃先生及劉女士促致昌亮投資有限公司(「答辯人」)行使其股份及因購股權獲行使而發行的股份所附帶的表決權,反對該等決議案所致。

    (iv)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提交呈請書後,前任董事會為撤銷此呈請書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進行重組呈請人認為,答辯人委任提名人進入前任董事會以便其控制本公司。

    根據判決,權衡各種可能性,證明與該等指控有關的交易由黃先生、劉女士及其兒子RyanWongTaiCheong先生(統稱「黃氏」)發起,其於二零一六年對前任董事會(「前任董事會」)施加控制或一定程度的影響。

    有關更多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之公佈。

    完整的判決亦可於香港司法機構網站(查閱。

    接獲判決後,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呈請各方達成和解並向法院提交聯合申請,以撤銷呈請。

    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法院之陳靜芬法官頒令撤銷呈請。

    然而,董事會認為應就呈請及判決提出之事宜進行調查(「調查」),以加強本公司之企業管治。

    於調查過程中,獨立顧問並無發現任何證據顯示或表明現任董事會任何成員涉及有關該等指控的任何事宜,但發現本公司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若干改進之處。

    2.聯交所所載之復牌指引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自聯交所接獲一份函件,當中載列下列有關股份復牌之復牌指引(「首次復牌指引」):(i)撤回或撤銷針對本公司提出的清盤呈請(或清盤令,若有)(「復牌指引1」);(ii)證明管理層的誠信及╱或對本公司管理及營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任何人士的誠信並無任何可能將令投資者承受風險及損害市場信心的合理監管憂慮(「復牌指引2」);及(iii)公佈所有重大資料,以便本公司股東及投資者評估本公司之狀況(「復牌指引3」)。

    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本公司自聯交所接獲一份函件,當中載列本公司進行獨立內部監控檢討之額外復牌指引,並證明本公司設有充分之內部監控及程序以遵守上市規則(「復牌指引4」,連同首次復牌指引統稱「復牌指引」)。

    3.達成復牌指引之詳情董事會欣然知會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本公佈日期,所有復牌指引已按以下基準達成:復牌指引1-撤銷呈請陳靜芬法官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的聆訊中頒令撤銷呈請。

    本公司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收到上述法令的密封副本。

    於黃氏作出承諾後,呈請已透過各方之間的同意傳票予以撤銷。

    黃氏承諾,彼等將不會(不論由其本身、受僱人、代理、代名人、公司工具或彼等任何一方或以其他方式)(i)於彼等擁有的股份的潛在配售後持有、擁有或收購任何股份;(ii)與本公司訂立任何協議或交易(惟就潛在配售股份之目的除外);及(iii)參與本公司的管理或參與本公司的任何決策過程。

    董事會注意到(i)黃君武先生(「黃先生」)及劉蘭英女士(「劉女士」)均已通過獨立配售代理(「配售代理」)出售彼等實益擁有之全部股份;及(ii)黃氏配售事項已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完成。

    黃先生及劉女士已向本公司確認,於黃氏配售事項完成後,彼等不再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之任何股權。

    配售代理已向本公司確認,承配人及彼等各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黃先生及劉女士之第三方。

    此外,黃先生、劉女士及RyanWongTaiCheong先生各自亦已向本公司確認,彼等(不論由其本身、受僱人、代理、代名人、公司工具或彼等任何一方或以其他方式)並無持有或擁有任何股份。

    下表載列本公司於本公佈日期的股權架構,僅供說明用途:所持股份數目佔已發行股份百分比主要股東潘志明49,259,25913.74%呂宇健44,148,00012.32%董事陳立展30,892,8008.62%袁裕深6,276,8001.75%鍾展坤1,200,0000.33%羅永聰192,0000.05%公眾股東226,487,20063.19%總計358,456,059100.00%基於上文所述,本公司確認,於本公佈日期,(i)概無針對本公司之未審結清盤呈請;及(ii)黃氏作出的承諾已獲達成。

    復牌指引2-管理層的誠信本公司已向聯交所提交文件,以證明(i)黃氏及前任董事會之成員並非現任董事會成員或本集團的高級管理層,因此對本公司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概無影響力;(ii)於黃氏配售事項完成後,黃氏將不再持有本公司任何股權;(iii)概無現任董事會成員涉及有關呈請之任何行動及╱或接受任何監管調查;及(iv)本集團的業務及營運均在現任董事會的指示下進行,與黃氏及前任董事會之成員概無任何關係。

    此外,於調查過程中,獨立顧問並無發現任何證據顯示或表明現任董事會任何成員涉及有關該等指控的任何事宜。

    經考慮上文所述,董事會認為,管理層的誠信及╱或對本公司管理及營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任何人士的誠信並無任何可能將令投資者承受風險及損害市場信心的監管憂慮。

    復牌指引3-公佈所有重大資料自股份暫停買賣以來,本公司一直定期向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提供最新資料,並及時刊發所有重大資料。

    董事會相信,本公司已公佈其認為對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評估本公司狀況而言屬必要及適當的所有重大資料。

    復牌指引4-獨立內部監控檢討獨立顧問獲委任進行調查。

    為應對調查期間發現的主要內部監控缺陷,獨立顧問已向本集團作出若干改善建議(「改善建議」),以加強本集團的內部監控系統。

    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獨立顧問已完成內部監控跟進檢討(「內部監控檢討」),並觀察到本公司管理層已成功實施改善建議。

    獨立顧問認為概無跡象顯示有關本集團(即內部監控檢討之對象)內部監控制度及程序有任何重大不足。

    經考慮內部監控檢討結果,董事會之審核委員會及合規委員會認為,本公司實施之補救措施屬充分及充足,可解決調查期間發現的所有主要內部監控弱點。

    兩個委員會均信納本公司已實施充足的內部監控及程序,以遵守GEM上市規則及保障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此外,作為加強本集團內部監控系統的措施,本公司已成立合規委員會,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以監督對適用於本公司的所有相關規則及法規的監管合規情況。

    為落實獨立顧問之改善建議及加強本集團的監管合規職能,本公司已委聘獨立香港法律顧問莊基浩律師事務所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向本集團提供有關適用法律合規的諮詢。

    經考慮上文所述,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已設立充足的內部監控系統及程序,以遵守GEM上市規則。

    II.有關股份合併之經修訂時間表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之通函(「該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股份合併;(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股份合併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及(i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之公佈,內容有關延長股份合併之買賣安排。

    除非另有界定,否則本節所用詞彙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由於股份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股份合併之若干相關買賣安排(包括碎股買賣、並行買賣及免費換領股票)已暫停。

    本公司謹此知會股東,上述有關股份合併之買賣安排將於股份復牌後恢復。

    股份合併之經修訂時間表載列如下:事項日期及時間股份合併生效日期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以現有股份股票免費換領合併股份之新股票之首日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合併股份開始買賣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以每手買賣單位24,000股股份(以現有股票之形式)買賣股份之原有櫃位臨時關閉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以每手買賣單位4,800股合併股份(以現有股票之形式)買賣之臨時櫃位開放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以每手買賣單位2,000股合併股份(以合併股份新股票之形式)買賣合併股份之原有櫃位重開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並行買賣合併股份(以現有股票及合併股份新股票形式)開始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指定經紀開始於市場上為買賣合併股份碎股提供對盤服務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事項日期及時間以下事件將於股份復牌後恢復恢復以現有股份股票免費換領合併股份之新股票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指定經紀終止在市場提供買賣合併股份碎股之對盤服務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以每手買賣單位4,800股合併股份(以現有股票之形式)買賣合併股份之臨時櫃位關閉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時十分並行買賣合併股份(以新股票及現有股票之形式)結束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時十分以現有股份股票免費換領合併股份新股票之最後日期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附註:本公佈內所有時間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時間及日期。

    碎股買賣安排為方便買賣合併股份碎股(如有),本公司已委任威華達證券有限公司作為代理人,竭力為有意購買合併股份碎股以將所持合併股份碎股湊成完整買賣單位,或有意將其所持合併股份碎股出售之有關股東提供對盤服務。

    有意使用此服務的股東應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前前往香港北角馬寶道28號華匯中心25樓或致電(852)31980347聯絡威華達證券有限公司的PatrickLim。

    合併股份碎股之持有人務請留意,並不保證合併股份碎股之買賣能對盤成功。

    股東如對碎股對盤安排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其本身之專業顧問。

    III.復牌股份已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

    由於所有復牌指引均已達成,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股份在聯交所的買賣。

    承董事會命創天傳承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袁裕深香港,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兩名執行董事袁裕深先生(主席)及陳立展先生;一名非執行董事羅永聰先生;以及五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鍾展坤先生、陳劍輝先生、吳志豪先生、鍾國斌先生及梁繼昌先生。

    本公佈乃根據GEM上市規則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董事願就本公佈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公佈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宜,足以令本公佈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本公佈將自其刊登之日起最少一連七天在聯交所網站「最新公司公告」網頁及本公司網站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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