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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日期:2022-08-09 01:07:2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5200) 用户喜爱度:等级984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1. 证券代码:002600证券简称:领益智造公告编号:2022-101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一、担保情况概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30日和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3. 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49,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 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

    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6. 二、担保进展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银行分别向领益科技、东莞领杰提供了人民币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分别为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

    7. 公司、领益科技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8. 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裕”)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合法持有的不动产为东莞领杰向中国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人民币61,000万元而形成的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

    9. 本次签订抵押合同是为原存续担保提供增信措施,不另外增加担保金额。

    10. 原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11.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12.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东莞领杰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13.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单位: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担保额度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本次使用的担保额度资产负债率<70%的控股子公司1,434,000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000资产负债率≥70%的控股子公司1,615,000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10,000合计3,049,000-15,000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公司、领益科技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第一条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14. 第二条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15. 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6. 第四条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苏州领裕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第一条主合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陆亿壹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声明与承诺抵押人已阅读并完全了解主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充分知悉主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业务的产品要点及交易风险,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抵押人充分知悉主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业务可能发生债权人占用债务人的授信额度为债务人指定的交易对手、持有以债务人为付款义务人的应收账款的第三人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且在满足单项协议/单笔合同约定条件时,由债权人对该交易对手、持有以债务人为付款义务人的应收账款的第三人的债权转化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863,741.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4.65%。

    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834,519.62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8,722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保证合同;3、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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