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2.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3.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
4.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不存在损害股。
5.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6. ——规范运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7. 12个月。(本页无正文,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段宏叶宏罗鹏2023年。
8. 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