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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光股份:宝光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1-11 08:01:5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8278) 用户喜爱度:等级962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宝光股份:宝光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三年一月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19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D1座19层,邮政编码10060019/F,TowerD1LiangmaqiaoDiplomaticOfficeBuilding,No.19Dongfangdonglu,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600,P.R.ChinaT+861085675988F+861085675999ielaw.com1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东律师和易智超律师列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5.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2准确性发表意见。

    6.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7.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9.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3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11.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2. 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0日14:00在宝鸡市宝光路53号公司科技大楼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3.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6,099,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171%。

    1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文件等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5,894,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4股份总数的41.1550%。

    16. 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4.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5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没有出现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者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公司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5,94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15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45%;反对1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5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5,94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1%;反对15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45%;反对1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5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6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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