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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億華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規則

    日期:2023-01-11 10:03:1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5246)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億華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規則

    1. –1–北京億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規則–2–目錄第一章總則3第二章人員組成3第三章職責權限4第四章議事規則9第五章附則12–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強化北京億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對經營層的有效監督,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北京億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2. 第二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

    3. 第二章人員組成第三條審計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成員須全部是非執行董事且獨立非執行董事應當佔多數,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具備《香港上市規則》所規定的適當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

    4. 審計委員會成員原則上獨立於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務,且應當具備履行審計委員會工作職責的專業知識和商業經驗。

    5. 第四條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6. 第五條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7.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須具備會計或財務管理相關的專業經驗。

    8. –4–第六條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9. 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或出現其他情形導致其無法繼續擔任董事職務的或應當具有獨立非執行董事身份的委員不再具備相關法律、法規、《香港上市規則》或《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獨立性,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10. 由董事長提議並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可對審計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進行調整。

    11.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下設內審部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

    12. 第三章職責權限第八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一)就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續聘或者更換、解聘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審核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費用及聘用條款,以及處理任何有關外部審計機構辭職或辭退問題,監督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審查外部審計機構的報告;公司聘請或更換外聘會計師事務所,須由審計委員會形成審議意見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後,董事會方可審議相關議案;(二)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部審計機構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審核委員會應於審計工作開始前先與審計師討論審計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報責任;(三)監督公司的財務監控及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5–(四)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負責監察公司與外部審計之間的關係;(五)審核公司的財務報表以及年度報告及賬目、半年度報告及(若擬刊發)季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審計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表及報告前,應當特別針對以下事項加以審閱:1.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2.涉及重要判斷的事項;3.因審計而出現的重大調整;4.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5.是否遵守會計準則;6.是否遵守法律及《香港上市規則》有關財務申報的規定。

    13. (六)為履行本條第(五)款職責:1.審計委員會委員應與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受聘的審計機構聯絡;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年與公司外部審計機構舉行兩次會議;2.審計委員會應對財務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給予考慮,並應適當參考由公司財務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或監察人員,或聘請的外部審計機構提出的事項;(七)審查公司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八)與管理層就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進行討論,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系統,討論內容應包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是否充足;–6–(九)主動或應董事會委派,就有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調查結果的回應進行研究;(十)確保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得到協調;也須確保內部審計部門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審查並監督內部審計部門的運作是否有效;(十一)審查公司的財務、會計政策及實務;(十二)審閱外部審計機構向管理層提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外部審計機構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內部控制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答;(十三)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外部審計機構向管理層提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十四)確保公司建立適當渠道以便員工可在保密的情況下就財務匯報、內部控制或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進行舉報或提出質疑,並不時審查有關安排,讓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並採取適當行動;(十五)擔任公司與外部審計機構之間的主要代表,負責監察二者之間的關係;(十六)審核公司所有對外擔保,將其討論結果遞交董事會審議;(十七)就外部審計機構提供的非審計服務(如有)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

    14. 就此規定而言,外部審計機構包括與負責審計的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有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審計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

    15. 審計委員會應就其認為必須採取的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提出相關建議;(十八)檢討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規則》中《企業管治守則》的情況及在《企業管治報告》內的披露;–7–(十九)《香港上市規則》規定的審計委員會其他權限;(二十)就《香港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條文的事宜向董事會匯報;(二十一)檢討及監察發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規;(二十二)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16. 第九條審計委員會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評估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特別是由外部審計機構提供非審計服務對其獨立性的影響;(二)向董事會提出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的建議;(三)審核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費用及聘用條款;(四)與外部審計機構討論和溝通審計範圍、審計計劃、審計方法及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五)監督和評估外部審計機構是否勤勉盡責。

    審計委員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無管理層參加的與外部審計機構的單獨溝通會議。

    董事會秘書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條審計委員會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審閱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二)督促公司內部審計計劃的實施;(三)審閱內部審計工作報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的結果,督促重大問題的整改;(四)指導內部審計部門的有效運作。

    –8–公司內部審計部門須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給管理層的各類審計報告、審計問題的整改計劃和整改情況須同時報送審計委員會。

    第十一條審計委員會在審閱公司財務報告並發表意見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提出意見;(二)重點關注公司財務報告的重大會計和審計問題,包括重大會計差錯調整、重大會計政策及估計變更、涉及重要會計判斷的事項、導致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事項等;(三)特別關注是否存在與財務報告相關的欺詐、舞弊行為及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四)監督財務報告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公司審計委員會監督及評估公司內部控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適當性;(二)審閱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三)審閱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與外部審計機構溝通發現的問題與改進方法;(四)評估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的結果,督促內控缺陷的整改。

    –9–第十三條審計委員會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及相關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溝通,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協調管理層就重大審計問題與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二)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及對外部審計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條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審計委員會應關注公司的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並充分聽取內審部門檢查結果的報告。

    第十六條審計委員會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公司網站上公開其職權範圍,解釋其角色以及董事會轉授予其的權力。

    第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應獲供給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公司高級管理層應對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支持,如有必要,審計委員會可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獨立專業意見,其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議事規則第十八條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10–第十九條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

    審計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當有兩名以上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時,或者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召開審計委員會定期會議,會議通知須於會議召開前三天,通過直接送達、以預付郵資函件發送、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全體委員。

    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並做相應記錄。

    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集的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審計委員會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絕履行職責時,應指定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審計委員會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並對審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

    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可提交由該委員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並發表意見。

    授權委託書須明確授權範圍和期限。

    每一名委員最多接受一名委員委託。

    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委託其他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代為出席。

    第二十三條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審計委員會成員中–11–若與會議討論事項存在利害關係,須予以迴避。

    因審計委員會成員迴避無法形成有效審議意見的,相關事項由董事會直接審議。

    第二十四條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時,由主任委員根據需要決定採取舉手表決方式或書面投票表決方式。

    臨時會議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審計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外部審計機構代表、公司監事、內部審計人員、財務人員、法律顧問等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會議並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條審計委員會可要求公司對相關事項進行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有關方案、決議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審計委員會的有關文件、計劃、方案、決議和紀要(記錄)應交由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關決議和紀要(記錄)應由參加會議的委員簽字。

    第二十九條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有關人員不得擅自泄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出席會議的委員和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在交易所網站披露審計委員會年度履職情況,主要包括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情況。

    審計委員會履職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標準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該等事項及其整改情況。

    –12–審計委員會就其職責範圍內事項向公司董事會提出審議意見,董事會未採納的,公司應當披露該事項並充分說明理由。

    公司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披露審計委員會就公司重大事項出具的專項意見。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於公司發行的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並施行。

    自本規則生效之日起,原《北京億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規則》自動失效。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香港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香港上市規則》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香港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附註:如本規則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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