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2. 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
3.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请公司董事会。
4. 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就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
5. 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
6. 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
7. 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王涛、宋振华、李柏龄、刘峰二〇二三年一月。
8.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