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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亿道信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日期:2023-01-16 00:29:1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5191) 用户喜爱度:等级969 本文被分享:995次 互动意愿(强)

    亿道信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5-1-2-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〇二一年九月CHINACOMMERCIALLAWFIRM.GUANGDONG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5层邮政编码(P.C.):51804821-25/F,ChinaTravelServiceTower,4011ShennanAvenue,FutianDistrict,Shenzhen,CHINA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网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已对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以下简称“三年一期”或“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XYZH/2021SZAA50091号”《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XYZH/2021SZAA5009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1SZAA50099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说明》、“XYZH/2021SZAA50100号”《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XYZH/2021SZAA50101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下简称“本次修改”)。

    3. 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和要求,对于发行人本次修改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查,对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提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5.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6.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所列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7.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4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已经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且批准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

    9.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1.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13.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5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并设立有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相关部门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5. 3.根据发行人与国泰君安签订的《承销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国泰君安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1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以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依法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本所律师经审阅《审计报告》《税收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纳税申报文件、主管税务部门证明等文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以及书面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6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亿道信息有限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亿道信息有限成立之日计算。

    深圳弘亿系于2008年12月25日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亿道信息有限,自深圳弘亿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经查阅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的专项复核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足;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承继了亿道信息有限的全部财产,不存在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其他智能硬件等终端电子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高于90%,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一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7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均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务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8(5)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金管理制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9(3)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永中和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①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0,533.45万元,超过3,000万元;④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纳税鉴证报告》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10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

    四、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亿道信息有限于2015年12月14日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发行人的设立在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和风险;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11评估、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发行人设立会议的召开程序与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及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不利变化,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发行人的发起人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现有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华芯远景、亿道合创合伙人发生变更,宝安区引导基金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具体如下:(1)华芯远景2021年8月,华芯远景合伙人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芯远景合伙人情况如下: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青岛华芯量子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397.47471.00002平潭建发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3,000.00009.302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123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2,000.00008.58694上海科创中心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1,000.00007.87135珠海恒岩锦轩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1,000.00007.87136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007.15587江苏溧阳光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007.15588佛山任君盈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9,937.84007.11139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0.00005.724610嘉兴骅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000.00005.724611北京韦威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500.00004.651212青岛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003.577913上海弗艾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003.577914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03.577915珠海云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000.00002.862316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02.146717广汽资本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02.146718上海铭钜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002.146719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拾伍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000.00002.146720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02.146721佛山任君云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850.00002.039422佛山任君盈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62.16001.4756合计139,747.4747100.0000(2)亿道合创2021年8月,亿道合创合伙人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道合创合伙人情况如下: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权益占比(%)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131深圳市亿道控股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34.503116.83822陈粮有限合伙人95.300011.82643乔敏洋有限合伙人70.00006.99174金伟杰有限合伙人56.30005.81095陈青平有限合伙人47.00004.58576梁思磊有限合伙人46.49697.08417胡伟有限合伙人33.50003.35978彭诗怡有限合伙人33.50003.35979过芳秀有限合伙人32.30003.250710刘烈有限合伙人32.00003.033111吴国清有限合伙人29.00002.951012谭静芳有限合伙人27.00002.642513朱宝有限合伙人26.30002.705714朱乐意有限合伙人26.30002.705715蔡欢媛有限合伙人26.30002.705716王洪有限合伙人21.30002.315017覃孟有限合伙人20.30002.160818李文彦有限合伙人20.30002.160819胡小波有限合伙人18.00002.015320陈玉平有限合伙人17.30001.698121周璞飞有限合伙人15.80001.466722曾小林有限合伙人14.00001.398323张妙琼有限合伙人11.30001.153124邱洪源有限合伙人11.00001.316225赵红有限合伙人8.00000.853426王红燕有限合伙人5.00000.771227陈严炜有限合伙人5.00000.771228晏冬梅有限合伙人5.00000.771229郭剑雄有限合伙人4.00000.617030黄耀贤有限合伙人3.40000.372231吴亦文有限合伙人2.00000.3085合计897.5000100.0000(3)宝安区引导基金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142021年8月,宝安区引导基金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安区引导基金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A座12层”。

    (二)发行人系由亿道信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亿道信息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等法定程序。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起人以其在亿道信息有限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和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发行人系由亿道信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亿道信息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三类股东情形”的核查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形。

    (七)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关于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的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15(九)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情况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已经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确认,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重大变更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演变有关的验资复核2021年5月20日,信永中和出具《历次验资报告的专项复核报告》(XYZH/2021SZAA50050),对发行人2008年11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16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将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对外设定质押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股东股份担保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问题。

    (四)发行人的委托持股情况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及股东承诺,深圳弘亿、亿道信息有限及发行人股东历史上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及认证证书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及认证证书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3项CCC认证证书,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公司名称证书编号产品名称证书到期日期1亿道信息2021010902406401笔记本电脑2025.11.302亿道信息20210109024060248.0英寸平板电脑2025.7.293次元之造2021010902407901V2二合一平板电脑2026.6.7(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6,242.49万元、110,906.20万元、191,122.12万元、127,33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9,590.86万元、102,798.91万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17183,129.21万元、123,836.8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74%、92.69%、95.82%、97.26%。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方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1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股权变动发生变化,具体如下:序号关联方名称持股比例任职情况设立时间1深圳市亿兆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亿道控股子公司上海亿道持股100%钟景维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石庆担任董事2017.2.27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18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如下:序号关联方姓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直接与间接合计持股比例(%)1马保军股东10.35442刘远贵股东5.92003.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发生变更。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更。

    5.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更。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有9家发生变更,具体如下:序号关联企业名称关联关系变化情况1上海松鼠课堂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董事公司董事陈洪武于2021年7月9日卸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2网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董事公司董事陈洪武于2021年6月18日卸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3深圳睿心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董事公司董事陈洪武于2021年8月18日卸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4明度智云(浙江)科技公司董事陈洪武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19有限公司担任其董事7月8日变更公司名称5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董事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变更公司名称6芯瑞微(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王林担任其董事深圳市芯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变更公司名称7威讯柏睿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董事公司董事陈洪武于2021年7月6日担任其董事,新增关联方8华芯(嘉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王林担任其董事公司董事王林于2021年7月27日担任其董事,新增关联方9英诺达(成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王林担任其董事公司董事王林于2021年8月13日担任其董事,新增关联方7.其他关联方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8.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新增3家,具体如下:序号关联企业名称关联关系变化情况1上海松鼠课堂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董事公司董事陈洪武于2021年7月9日卸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2网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董事公司董事陈洪武于2021年6月18日卸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3深圳睿心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董事公司董事陈洪武于2021年8月18日卸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二)关联交易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出具律师文件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于2021年1-6月新增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1.关联担保单位:元担保方名称担保金额/限额主债权期限截至2021年6月30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亿道控股、亿道信息、张治宇、伍丽、钟景维、韦宝燕、石庆、杨柏英、马保军、古锐50,000,000.002021.4.14至2022.4.8否张治宇、石庆、280,000,000.002021.4.6至2033.3.30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0钟景维2.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2021年1-6月,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金额为199.98万元。

    注:关键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向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支付薪酬2021年1-6月,公司向在公司任职的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支付报酬金额为48.37万元。

    4.关联方资产转让亿道控股于2021年1月11日将第5398278号等共计32个商标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商标专用权完全归发行人所有,亿道控股停止使用。

    (三)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就关联交易进行的决策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遵守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了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六)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1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或拟开展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补充核查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同业竞争情况未实际开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补充核查期间,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作出不从事同业竞争承诺,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一)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注册商标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境内注册商标1项,具体情况如下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2序号商标图形商标名称商标权人注册号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限取得方式1图形次元之造5080445992021.7.7至2031.7.6原始取得(三)专利权1.发明专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其及子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未发生变化。

    2.实用新型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实用新型专利1项,具体情况如下表:序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号证书号申请日取得方式1一种消除VR设备语音噪声的电路亿境虚拟ZL202022467845.5第14002812号2020.10.30原始取得3.外观设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外观设计专利1项,具体情况如下表:序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号证书号申请日取得方式1三防手持机(T40)亿道信息ZL202130183540.9已授权,未取得证书2021.4.1原始取得4.境外专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未发生变化。

    (四)域名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3(五)软件著作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项,具体情况如下表:序号软件名称著作权人证书号登记号取得方式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1基于高通平台的关机状态下充电状态控制和提示系统软件V1.0亿多软件软著登字第7906431号2021SR1183805原始取得2021.1.162021.1.182亿多基于Linux平台的SPI接口小屏点屏系统软件V1.0亿多软件软著登字第7906430号2021SR1183804原始取得2021.1.52021.1.83亿多基于Android开发的4G与以太网共存系统软件V1.0亿多软件软著登字第7939460号2021SR1216834原始取得2020.9.242020.10.264亿多基于RK3399平台的EMMC新增分区数据加密系统软件V1.0亿多软件软著登字第7943817号2021SR1221191原始取得2021.1.172021.1.18(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电子设备、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发行人系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其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财产的权属凭证、证明材料的核查及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不动产租赁情况1.境内不动产租赁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境内不动产租赁情况如下: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地址房产证号租赁面积(㎡)用途租赁期限房屋租赁凭证登记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4案号1亿道数码深圳市美生慧谷孵化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大宝路83号美生慧谷科技园8栋秋谷三楼深房地字第5000357455号1,491.55厂房2021.8.27至2023.9.12深房租宝安20210944422亿道软件浦京微沃生物科学院运营(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锦绣中路9号1栋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42336号/厂房2021.9.1至2022.6.30/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亿道信息与出租人浦京微沃生物科学园运营(深圳)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2021年8月31日就位于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锦绣中路9号1栋901-9的租赁房产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2.境外租赁房产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境外不动产租赁情况如下:台湾亿道于2021年4月20日向出租人秀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新北市汐止区新台五路一段97号18楼的房屋,租期自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止,秀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租赁物之所有权人,有合法出租租赁物之权利。

    (八)发行人的对外投资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子公司深圳市亿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道软件”),亿道软件具体情况如下:名称深圳市亿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WQG32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治宇注册资本5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5成立日期2021年7月21日营业期限2021年7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锦绣中路9号兴源鼎新科技园厂房1栋901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道软件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表: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深圳市亿道数码技术有限公司500.00100.00合计500.00100.0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道软件未发生任何股权变更。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发行人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重大合同1.发行人主要借款及授信合同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借款及授信合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借款及授信合同变化如下:(1)亿道信息-交通银行28,000万元贷款2021年4月6日,亿道信息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交银坪2021亿道固字),借款金额为28,000万元,借款用途为亿道大厦项目建设或置换资本金比例超投部分,借款期限为2021年4月6日至2033年4月6日,借款利率以《额度使用申请书》记载为准。

    2021年4月6日,亿道信息、张治宇、钟景维、石庆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交银坪2021亿道固贷补充01),将借款期限变更为自2021年4月6日至2033年3月30日。

    为保证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履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如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6①2021年4月6日,亿道信息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交银坪2021亿道固贷抵字),约定以亿道信息所有的“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32108号”不动产,为亿道信息在“交银坪2021亿道固字”《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6,000万元。

    ②2021年4月6日,张治宇、钟景维、石庆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交银坪2021亿道固贷保字),为亿道信息在“交银坪2021亿道固字”《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28,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道信息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提款7,423,271.12元,借款期限至2031年4月13日,借款利率为贷款入账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五年以上)期限档次减百分点(0.05);亿道信息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提款5,922,476.88元,借款期限至2031年5月17日,借款利率为贷款入账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五年以上)期限档次减百分点(0.05);亿道信息于2021年7月8日申请提款1,211,033.71元,借款期限至2031年7月5日,借款利率为贷款入账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五年以上)期限档次减百分点(0.05)。

    (2)亿道数码-交通银行10,000万元授信2021年7月16日,亿道数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交银深亿道数码2021),授信额度为10,0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8日。

    为保证上述《综合授信合同》的履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如下:①2021年7月16日,钟景维、张治宇、石庆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交银深亿道数码2021保字01),为亿道数码在“交银深亿道数码2021”号《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2021年7月16日,亿道控股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7号:交银深亿道数码2021保字01),为亿道数码在“:交银深亿道数码2021”《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2021年7月16日,亿道信息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交银深亿道数码2021保字01),为亿道数码在“交银深亿道数码2021”《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基于上述《综合授信合同》,亿道数码已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提交下述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①2021年7月30日,亿道数码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提交《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2年7月30日,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借款利率为贷款入账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限档次加0.5%。

    ②2021年7月30日,亿道数码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提交《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借款金额为17,644,277.45元,借款期限至2022年7月30日,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借款利率为贷款入账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限档次加百分点(0.5)。

    (3)亿道数码-招商银行5,000万元授信2021年8月5日,亿道数码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授信协议》(编号:755XY2021023810),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授信期间为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

    为保证上述《授信协议》的履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如下:①2021年8月5日,亿道信息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5XY202102381001),为亿道数码在“755XY2021023810”号《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2021年8月5日,张治宇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8担保书》(编号:755XY202102381002),为亿道数码在“755XY2021023810”号《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2021年8月5日,钟景维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5XY202102381003),为亿道数码在“755XY2021023810”号《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④2021年8月5日,石庆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5XY202102381004),为亿道数码在“755XY2021023810”号《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发行人的重大销售及采购合同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及采购合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未发生变化,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及采购合同如下:(1)销售合同序号客户名称签订日期销售产品类别合同金额(万元)币别1RNChidakashiTechnologiesPrivateLimited2021.8.25平板PCBA190.39美元(2)采购合同序号供应商签订日期采购内容合同金额(万元)币别1漳州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2021.7.8笔记本电脑外协加工3,395.79人民币2漳州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2021.7.15笔记本电脑外协加工6,457.25人民币注:公司与漳州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总价包含委托加工物资、外协加工费及万利达配套提供的组装料件价格。

    3.对外担保合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29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对外担保合同如下:2021年6月26日,亿道数码向联宝电脑(香港)有限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编号:EM04-2021-0440),约定亿道数码就联宝电脑(香港)有限公司与数码国际订立的《亿道与联宝合作框架协议》及其相关附件、订单、工作说明及其他相关附属文件项下买方对联宝电脑(香港)有限公司所负一切债务,提供以联宝电脑(香港)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债权最高金额为3,000万美元。

    4.建设工程合同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建设工程合同如下:发行人于2021年8月2日与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亿道大厦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亿道大厦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为23,845.56万元。

    5.保荐协议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与国泰君安签订的保荐协议的具体情况,补充核查期间,该协议未发生变化。

    (二)侵权之债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诉讼情况的网络检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1.前五名其他应收款情况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0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7,735,022.79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如下:单位:元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期末余额WPIINTERNATIONAL(HK)LTD保证金6,460,100.001-2年36.43646,010.00深圳市朗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3,326,000.001年以内18.75166,300.00深圳市世显科技有限公司定金2,875,000.001年以内16.21143,750.00深圳市欧灵科技有限公司定金1,566,000.001年以内8.8378,300.00深圳市美生慧谷孵化管理有限公司押金1,476,634.201年以内、1-2年、2-3年8.33176,150.19合计-15,703,734.20-88.551,210,510.192.其他应付款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44,000,493.69元,主要是供应链垫资款、长期资产款、押金及保证金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亦无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或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1(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情况。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修改。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章程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章程的制定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1次监事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2(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其任职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3(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6%、9%、10%、13%、16%、17%台湾营业税按台湾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票交易销售额*5%,再扣除因交易产生进货费用成本额的5%,两者间的差额为应交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7%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2%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注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本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本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说明: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亿道信息15%15%15%15%信息国际注18.25%、16.5%8.25%、16.5%8.25%、16.5%8.25%、16.5%亿多软件25%25%25%-亿道数码15%15%15%15%数码国际注18.25%、16.5%8.25%、16.5%8.25%、16.5%8.25%、16.5%台湾数码注220%20%20%-次元之造25%25%25%25%亿境虚拟15%15%15%15%注1:香港地区所得税(利得税)税率为16.5%。

    依据香港《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香港公司利得税两级制。

    公司不超过200万元港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4的应评税利润利得税税率为8.25%,超过200万元部分按16.5%征税。

    信息国际及数码国际适用香港利得税两级制。

    注2:台湾地区所得税(营所税)税率为20%。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亿多软件按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相关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1)2016年11月21日,亿道信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19年12月9日,亿道信息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审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205750;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亿道信息2016年至2021年执行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2015年11月2日,亿道数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18年11月9日,亿道数码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审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395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亿道数码2015年至2020年执行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021年1-6月,亿道数码处于重新认定阶段,暂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2018年11月9日,亿境虚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387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5税优惠政策,亿境虚拟2018年至2020年执行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021年1-6月,亿境虚拟处于重新认定阶段,暂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根据2020年第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依法成立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亿多软件按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相关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2020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20年至2021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2022年至202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凭证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财政补贴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1-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序号主体补贴项目金额(元)1亿道信息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489,000.002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00,000.003亿道数码2019年6-12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168,250.0042020年1-6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331,725.0052021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款(贷款贴息)260,000.0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662021工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8,276,000.007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748,000.008亿境虚拟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181,000.0092021年第一批宝安区企业展位费补贴227,600.0010亿多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455,765.9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符合上述所对应金额的财政补贴。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违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一)环境保护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取得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取得情况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环评手续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产品认证证书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7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劳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2021年6月,发行人为在册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单位:人项目2021年6月员工总人数845实缴人数831缴纳比例98.34%未缴人数14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如下:(1)当月下旬新入职员工,于次月开始缴纳,当月下旬离职员工,于次月停止缴纳;(2)个别员工因材料不全导致当月未缴纳。

    2021年6月,发行人为在册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单位:人项目2021年6月员工总人数845实缴人数793缴纳比例93.85%未缴人数52部分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如下:(1)台湾当地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公积金账户问题导致发行人无法缴纳;(3)当月下旬新入职员工,于次月开始缴纳,当月下旬离职员工,于次月停止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来因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用工事宜,被任何有权机构作出处罚或受到任何损失,实际控制人将代其承担全部费用,或者在其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给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8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社保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等主管单位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循市场监督、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人事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运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该目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本所律师进行核查所受到的限制根据中国相关诉讼法、《仲裁法》《行政处罚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且基于中国法院、仲裁机构并无统一、公开的案件受理、审理的查询渠道,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官方网站(urt.gov.cn/search/)、中国裁判文书网()、取得各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39提供的书面说明或证明、陈述等方式对上述主体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核查并得出核查结论,且依赖于相关方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陈述时严格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

    本《律师工作报告》结合案件事由、所涉主体等因素,根据审慎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披露。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019年3月22日,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亿道信息、北京恒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确认亿道信息生产销售的“全坚固三防笔记本EM-X11及EM-X11G”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530265885.3、ZL201530265821.3、ZL201530266066.0的保护范围,并判令亿道信息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的“全坚固三防笔记本EM-X11及EM-X11G”相关产品并赔偿损失。

    上述案件案号分别为“(2019)京73民初375号”“(2019)京73民初377号”“(2019)京73民初378号”。

    2019年6月24日,亿道信息对名称为“带有便携电子计算机连接端子的键盘用框体”的ZL201530265885.3号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9日下发第430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2020年5月6日,亿道信息对上述涉案专利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23日下发第46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9年6月21日,亿道信息对名称为“便携电子计算机”的ZL201530265821.3号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9日下发第429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9年6月21日,亿道信息对名称为“便携电子计算机”的ZL201530266066.0号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0日下发第430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402020年4月16日,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就上述ZL201530265821.3号、ZL201530266066.0号涉案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亿道信息为第三人。

    上述案件案号分别为“(2020)京73行初5282号”“(2020)京73行初5284号”。

    2021年6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述案件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2021年8月4日,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亿道信息为被上诉人,分别就上述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2020)京73行初5282号、(2020)京73行初5284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判令涉案专利有效。

    2021年1月20日,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就上述ZL201530265885.3号涉案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亿道信息为第三人,上述涉案专利的案号为(2021)京73行初6071号。

    2021年2月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作出“(2019)京73民初375号”“(2019)京73民初377号”“(2019)京73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鉴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裁定驳回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就上述涉案专利的起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民事案件已审结,行政诉讼正在审理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是发行人在其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41(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经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经查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有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相应的公开承诺,并就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股东未来分红事宜作出相应的安排和规划,上述承诺、安排或规划均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42(以下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1-2-43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二)发行人系由亿道信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亿道信息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等法定程序。

    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起人以其在亿道信息有限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和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发行人系由亿道信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亿道信息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三类股东情形”的核查 (八)关于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 (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情况 (二)发行人的历次重大变更情况 (三)发行人股本演变有关的验资复核 (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四)发行人的委托持股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三)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及认证证书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7.其他关联方 8.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三)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四)发行人就关联交易进行的决策程序 (五)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 (六)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 (二)注册商标权 (三)专利权 (四)域名 (五)软件著作权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七)不动产租赁情况 (八)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重大合同 (二)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章程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一)环境保护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 (三)劳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四)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本所律师进行核查所受到的限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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