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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昊华科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2-03 03:11:0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9856)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99次 互动意愿(强)

    昊华科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三年二月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4层10000412-14thFloor,ChinaWorldOffice2,No.1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04,China电话Tel:+861065637181传真Fax:+861065693838电邮Email:beijing@tongshang.com网址Web:1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3.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5.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6. 2023年1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1月1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

    7.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 2023年2月2日14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9号财富嘉园A座16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9. 会议由董事长胡冬晨先生主持。

    10.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11.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2.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2023年1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3.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90,198,123股。

    14. 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1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8名,所代表的股份为193,400,178股。

    16. 以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前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5.97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1.01关于选举胡冬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50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94%,胡冬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50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94%,王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杨茂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50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94%,杨茂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胡徐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50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94%,胡徐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郭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50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94%,郭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关于选举肖林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500,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94%,肖林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1关于选举李群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55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60%,李群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李姝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55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60%,李姝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赵怀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表决结果:得票数757,551,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60%,赵怀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3.01关于选举苏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640,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73%,苏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关于选举方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437,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14%,方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3关于选举孟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757,437,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14%,孟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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