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2.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3. 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董事会九届二十二次会议。
4.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
5.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聘任及提名的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经查阅资料,未发现缪骏先生有《公司法》。
6.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证券监管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情况存在。我们同意聘任缪骏先生担任公司。
7.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意提名缪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严杰、余卓平、王玉2023年2。
8.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