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3.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向关联方。
4. 借款事项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此发表意见如下:1、公司已就该事项事先提供了相关材料,经审阅,我们认为四川发展。
5. 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提供借款旨在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全资公司的资金需求;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
6. 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3、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借款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7. 审议。(本页无正文,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李秉祥周。
8. 友苏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