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独立董事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3. 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一、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意见我们审阅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并查阅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质及关联方信息,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
5.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独立性。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职责,为。
6.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结果客观、公允,能够满足公司审计要求。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7.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以。
8. 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