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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商國際海洋控股:建議採納經修訂及重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日期:2023-03-26 20:14:3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7585) 用户喜爱度:等级965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華商國際海洋控股:建議採納經修訂及重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CMICOceanEn-TechHoldingCo.,Ltd.華商國際海洋能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06)建議採納經修訂及重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華商國際海洋能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宣佈,為(i)使本公司現有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現有大綱及細則」)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尤其是其附錄三所載核心標準)及開曼群島法例的相關規定;及(ii)對現有大綱及細則作出其他相應及輕微修訂,董事會議決將定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召開及舉行的應屆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尋求本公司股東(「股東」)批准採納本公司經修訂及重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經修訂及重訂組織章程細則(「經修訂及重訂大綱及細則」)以取代及剔除現有大綱及細則。

    3. 對現有大綱及細則的重大變動概要載列如下。

    4. 1.更新「法例」的定義,使其符合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例三,經綜合及修訂)(「公司法」);2.規定本公司須在每個財政年度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且該股東週年大會須在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1–3.規定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須透過發出不少於二十一(21)個整日的通知召開,而所有其他股東大會(包括股東特別大會)須透過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整日的通知召開,惟倘上市規則允許,股東大會可透過發出更短時間的通知召開,但須在經修訂及重訂大綱及細則所載情況的協定下遵守公司法;4.規定所有股東均有權(i)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發言;及(ii)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但上市規則規定股東須放棄投票以批准所審議事項的情況除外;5.規定任何獲董事會委任以填補董事會之臨時空缺或作為現任董事會之新增成員之本公司董事(「董事」)的任期直至其委任後本公司首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及屆時應符合資格膺選連任;6.更新相關條文,其規定有關情形,據此董事可在上市規則附錄三有關規定廢除後,根據上市規則第13.44條之規定,就批准彼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任何董事會決議案投票表決(或計入法定人數);7.規定股東可以在其任期屆滿前隨時以普通決議案的方式批准罷免本公司核數師;8.增加「財政年度」的定義,並規定本公司的財政年度結束日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惟董事不時另行決定者除外;9.反映建議將本公司名稱由「CMICOceanEn-TechHoldingCo.,Ltd.」更改為「CMEnergyTechCo.,Ltd.」,並採納中文名稱「华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新的雙重外文名稱,取代現有中文名稱「華商國際海洋能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須待就更改公司名稱履行預約程序並獲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條件獲達成後,方可作實;及10.更新及整理釋義及其他提述,並根據上述修訂及其他輕微修訂進行相應修訂。

    5. –2–建議採納經修訂及重訂大綱及細則須待股東以股東週年大會特別決議案方式批准後,方可作實。

    6.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因建議採納經修訂及重訂大綱及細則而對現有大綱及細則所作出建議修訂的全部詳情;及(ii)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將於適當時候寄發予股東。

    7. 承董事會命華商國際海洋能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主席余志良香港,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一(1)名執行董事余志良先生;七(7)名非執行董事梅先志先生、劉建成先生、詹華鋒先生、傅銳女士、王建中先生、張夢桂先生及蔣秉華先生以及四(4)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陳毅生先生、鄒振東先生、陳衛東先生及孫東昌先生。

    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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