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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橡胶: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5-19 00:57:1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9460) 用户喜爱度:等级972 本文被分享:987次 互动意愿(强)

    海南橡胶: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河南路德(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 河南路德(海口)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3. 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委派陈学政律师、陈贤龙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5.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6.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8.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0. 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1.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1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15点00分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3.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14.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98,675,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8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54,022,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5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653,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4%。

    1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王天明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出席股东大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部分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海南橡胶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2,792,950,5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4%;反对5,7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海南橡胶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797,057,5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1,6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海南橡胶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797,057,5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1,6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海南橡胶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792,95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6%;反对5,7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海南橡胶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6,978,3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3%;反对1,69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4,966,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5%;反对1,69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海南橡胶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2,796,983,3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反对1,69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海南橡胶关于2023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6,983,3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5%;反对1,69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海南橡胶关于2023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7,057,5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1,6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5,045,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44%;反对1,6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海南橡胶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971,3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1,69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971,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1,69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此项表决进行回避。

    10、《海南橡胶关于开展2023年度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96,981,6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4%;反对1,69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4,969,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4%;反对1,6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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