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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斯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3-05-20 03:06:5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2157) 用户喜爱度:等级983 本文被分享:997次 互动意愿(强)

    康斯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3. 第三条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4.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5.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暂缓披露。

    6.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7.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9. 第八条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10.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11.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12. 第十一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3.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1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15.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16. 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

    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公司申请日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暂缓豁免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时间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否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长意见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附件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序号知情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单位/部门职位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地点知悉信息阶段知悉信息方式知悉信息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注1:知情人是公司的,应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知悉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附件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作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一、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二、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四、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第十三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

    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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