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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是科技: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日期:2024-05-11 07:08:3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7627) 用户喜爱度:等级981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华是科技: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1. 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保荐机构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华是科技(301218)保荐代表人姓名:郑云洁联系电话:021-55518391保荐代表人姓名:钟铁锋联系电话:021-55518388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5.现场检查情况-(1)现场检查次数1次(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2项目工作内容(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建标先生于2024年1月19日被东阳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

    2. 公司在知悉叶建标先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3. 就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事项:2024年3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俞永方、叶海珍出具《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4. 2024年3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8号)。

    5.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控水平,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信息披露的时效性,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6. 公司后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7.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3项目工作内容(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1)培训次数1次(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8日(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202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部分监管案例。

    8.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1.信息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建标先生于2024年1月19日被东阳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

    9. 公司在知悉叶建标先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其他问题。

    11. 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补充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12. 就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事项:2024年3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俞永方、叶海珍出具《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号)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3. 2024年4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3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38号)。

    14.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控水平,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障信息披露的时效性,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15. 公司后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16.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5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无不适用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无不适用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无不适用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是不适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等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是不适用3.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是不适用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是不适用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等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是不适用6.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是不适用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等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是不适用6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等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是不适用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11.公司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是不适用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无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郑云洁钟铁锋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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