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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众思壮:二○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5-11 07:33:1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4135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4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合众思壮:二○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1证券代码:002383证券简称:合众思壮公告编号:2024-038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二o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1、召集人:董事会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8号院公司会议室。

    7. 5、主持人:董事长因工作安排未能现场参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董事朱兴旺为会议主持人。

    8.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207,855,2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749%。

    9.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6,464,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731%。

    10. 具体情况如下:(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共2人),2代表股份205,540,0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622%。

    1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1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27%。

    12.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4.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议案1.00董事会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2.00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3.00《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3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4.002023年年度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5.00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6.00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7.00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8.00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9.00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5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10.00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股东大会主持人推荐函。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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