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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科曙光:中科曙光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4-05-11 08:48:20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01405) 用户喜爱度:等级974 本文被分享:988次 互动意愿(强)

    中科曙光:中科曙光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1. 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证券代码:603019证券简称:中科曙光公告编号:2024-020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李国杰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国杰短线交易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3.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4. 经查明,李国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李国杰自2011年1月至今任中科曙光董事长。

    5. 张某华系李国杰配偶。

    6. 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14日,张某华累计买入“中科曙光”3,343,296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53,669,067.94元;累计卖出“中科曙光”3,342,596股,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4,417,295.06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7.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科曙光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8. 李国杰作为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张某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中科曙光”的行为,导致李国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9.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国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0元的罚款。

    1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

    11.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13.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1、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所述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

    14. 2、上述处罚决定主要涉及李国杰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15.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16.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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