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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弦电气:公司章程

    日期:2024-05-12 18:25:4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8292) 用户喜爱度:等级971 本文被分享:981次 互动意愿(强)

    正弦电气:公司章程

    1.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四年五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股份..............................................................................................................3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五章董事会........................................................................................................27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9第七章监事会........................................................................................................40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3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9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0第十一章修改章程................................................................................................53第十二章附则.........................................................................................................54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正弦电气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48857223C。

    3.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万股,于2021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4.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SINEElectric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7号厂房五层邮政编码:51810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00万元。

    5.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6.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8.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9.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3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0.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11.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12.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因技术,得品质,以服务。

    14.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变频调速器、伺服系统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技术维护;电气传动自动化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维护(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自动化和节能改造系统设计、安装、调试;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15.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16.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公司母公4司报表净资产值人民币86,220,777.61元为依据,按1:0.69589的折股比例折为公司的股本6000万股,未折股的净资产人民币26,220,777.61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所占的出资比例相应折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比例。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序号发起人姓名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出资方式1涂从欢22,954,440.0038.2574%净资产折股2张晓光16,795,200.0027.9920%净资产折股3何畏6,009,000.0010.0150%净资产折股4王攀1,502,220.002.5037%净资产折股5贺有良1,502,220.002.5037%净资产折股6彭守峰1,502,220.002.5037%净资产折股7黄诗胜1,201,800.002.0030%净资产折股8李晓明901,380.001.5023%净资产折股9王建721,080.001.2018%净资产折股10邹敏600,900.001.0015%净资产折股11桂叶敏600,900.001.0015%净资产折股12阮仁宗600,900.001.0015%净资产折股13昌文生450,660.000.7511%净资产折股14许海450,660.000.7511%净资产折股15赵艳需450,660.000.7511%净资产折股16臧绍敢450,660.000.7511%净资产折股17许学伍300,480.000.5008%净资产折股18刘天荣300,480.000.5008%净资产折股19李坤斌300,480.000.5008%净资产折股20王涛300,480.000.5008%净资产折股21李冀禹300,480.000.5008%净资产折股522吴渭300,480.000.5008%净资产折股23余志军240,360.000.4006%净资产折股24吴长红240,360.000.4006%净资产折股25许华玲150,240.000.2504%净资产折股26徐耀增150,240.000.2504%净资产折股27刘海梅150,240.000.2504%净资产折股28李金辉120,180.000.2003%净资产折股29张勇南90,120.000.1502%净资产折股30王燕90,120.000.1502%净资产折股31汪娟90,120.000.1502%净资产折股32邹浪90,120.000.1502%净资产折股33康厚涛90,120.000.1502%净资产折股合计60,000,000.00100%-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600万股,股本总额8600万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6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7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8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9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0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12(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以下的交易事项(提供对外担保除外)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提供担保;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139、债权、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资助;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50%以上;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14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15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16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17(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是否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18(四)是否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情形;(五)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选举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9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20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21(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2(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javascript:SLC(338305)javascript:SLC(338305,63)javascript:SLC(338305,63,1)javascript:SLC(338305,63,2)23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前,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确定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召集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4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25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其有关程序和要求如下:(1)董事、监事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选举。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4)股东按所持有的投票权,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

    股东将投票权以份数为单位集中或分散投给一名或数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投票时,股东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每名董事、监事之后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份数。

    股东投出的投票权份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投票权份数,所投的董事、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5)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获得的投票权份数由多到少进行排序,票数较多者当选。

    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仅计算赞成票,弃权和反对票均不予以计算,亦不用于扣减赞成票票数。

    不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对每个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一份表决权,获得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当选为公司董、监事。

    若当选董事、监事超出规定人数时,则按获得的赞成票数量由多到少进行排序,赞成票数量较多者当选。

    选举董事计票时,若当选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超过本章程的规定时,当选董事不选择担任董事的,其26董事名额由获得票数最接近的候选人填补。

    选举董事、监事时,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单独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但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若经第二次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7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28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中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29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30(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31和身份。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本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32(八)根据本章程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拟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的选聘;(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具有以下经营决策权限:(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交33易;并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以下交易: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20%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涉及资产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高于公司市值10%但低于30%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高于公司市值10%但不超过20%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不足3,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且不足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或不足3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不足3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7、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34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关联交易权限以外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并授权董事长审批以下关联交易: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除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事项外,由总经理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四)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长35审批;(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可以豁免通知程序,即时召开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遵循其他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36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口头或举手表决。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用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37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38(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39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40(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召开会议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副总经理人选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关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41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42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43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4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节利润分配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5(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向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提出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46(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分红的条件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以上的部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分红方式进行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47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48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节内部审计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49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传真或电邮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50(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电邮方式送出的,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确定送达日。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

    51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52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53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54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它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会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生效后,公司55原章程自动废止。

    (以下无正文)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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