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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安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5-14 10:48:22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2642)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利安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1证券代码:300596证券简称:利安隆公告编号:2024-034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会议主持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海平先生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

    3.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0号F座20层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4. 5.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

    5.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09:15-15:00。

    6.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 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在会议现场表决;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9. 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0. 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投票方式。

    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 2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2,966,0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4870%。

    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8,314,5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4612%。

    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651,5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257%。

    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086,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434,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651,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5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监事叶强先生因病无法参会,已书面向公司证券部提交请假条及住院证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本次会议议案1-11、12.02-12.09、13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12.0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3同意92,959,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79,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2,959,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79,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2,959,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79,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4同意92,959,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79,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2,849,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8%;反对115,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69,8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06%;反对115,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85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2,956,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76,8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2%;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5同意92,682,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51%;反对282,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02,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40%;反对282,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62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2,96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85,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84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58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回避86,124,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92.64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41,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2.276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回避6,244,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7186%。

    表决结果:通过。

    6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2,96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85,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2,959,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79,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12.01审议通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总表决情况:同意92,965,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85,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650股(其中,因7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

    表决结果:通过。

    12.02审议通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表决情况:同意92,96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85,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12.03审议通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表决情况:同意92,96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85,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12.04审议通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总表决情况:同意92,96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5,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12.05审议通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总表决情况:同意92,96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85,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12.06审议通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总表决情况:同意92,136,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75%;反对82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56,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594%;反对82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12.07审议通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总表决情况:同意92,136,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75%;反对82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同意12,256,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594%;反对82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12.08审议通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总表决情况:同意92,136,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75%;反对82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56,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594%;反对82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12.09审议通过《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总表决情况:同意92,136,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75%;反对82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56,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594%;反对82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92,965,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1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85,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许晶迎、刘亚楠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1.《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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