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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極兔速遞-W:建議採納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

    日期:2024-05-14 16:52:0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7142) 用户喜爱度:等级961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極兔速遞-W:建議採納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J&TGlobalExpressLimited極兔速遞環球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以不同投票權控制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代號:1519)建議採納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緒言董事會欣然宣佈已於2024年5月14日決議建議採納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

    3. 董事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採納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向股東尋求批准。

    4. 計劃旨在認可及獎勵合資格參與者對本集團的貢獻,吸引及挽留最佳人才,為其提供機會取得本公司的專有權益;及鼓勵合資格參與者為提升本公司及其股份之價值而努力,使該等合資格參與者與本集團的利益一致,並進一步促進本集團業務的成功,激勵合資格參與者為其及本公司的利益而將本公司價值最大化。

    5. 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構成上市規則第17章規範的「股份計劃」。

    6. 根據上市規則第17章,須待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後,方可建議採納計劃。

    7. 於股東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後,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授出上限為88,121,662股股份(「2024年上限」),約佔於採納日期已發行股份(包括A類股份及B類股份)總數的1%。

    8. 授權為使本公司在適當時靈活採用計劃規則,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出一項普通決議案,批准授權本公司主席(「授權人士」):(i)修訂及最終確定計劃,為及代表董事會批准計劃;(ii)根據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向承授人(而非董事)授出2024年上限範圍內的獎勵,如向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0月16日的招股章程或本公司–2–日期為2024年4月24日的2023年年度報告所載的任何高級管理層授出獎勵,則有關授出須待薪酬委員會進一步批准後方可作出;(iii)代表董事會管理有關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委任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及受託人;及(iv)批准與計劃有關的公告以提交聯交所並予以刊發、簽署、簽立、交付任何有關文件並作出任何修訂及╱或替代安排,以及處理與計劃有關的其他事宜。

    9. 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於本公告日期,已發行股份(包括A類股份及B類股份)數目為8,812,166,235股。

    10. 待批准計劃的決議案獲得通過後及基於股東週年大會前並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本公司將獲准根據計劃向服務提供者發行最多176,243,324股股份,約佔於採納日期已發行股份(包括A類股份及B類股份)總數的2%(「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

    11. 釐定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之基準包括(i)向服務提供者授出所產生之潛在攤薄影響;(ii)在達致計劃之目的及保障股東免於因向服務提供者授出大量獎勵而遭受攤薄影響之間保持平衡之重要性;及(iii)服務提供者對本公司發展及增長之預期貢獻。

    12. 鑒於上述各項,董事會認為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屬適當及合理,將不會導致現有股東之股權受到過度攤薄。

    13. 考慮到服務提供者及關聯實體參與者為本集團業務之長期增長作出的貢獻,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能夠靈活地向關聯實體參與者及服務提供者授出獎勵以認可彼等對本集團作出之貢獻乃符合本公司之利益。

    14. 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服務提供者的建議類別符合本集團的業務需求及行業慣例,以及甄選合資格參與者的標準符合計劃之目的。

    15.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亦認為,將關聯實體參與者及服務提供者納入其中是有利的,原因為與彼等維持可持續及穩定的關係對本集團業務發展而言至關重要,而向該等非僱員參與者授出獎勵將可令彼等之利益與本集團及其股東的長期利益一致,激勵彼等為本集團提供更佳服務,及╱或為本集團之長遠成功作出貢獻。

    16. 一般資料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就未來十二個月確定任何建議合資格承授人,包括根據上市規則第17.04條可能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股東批准之人士。

    –3–於本公告日期,概無董事現為或即將成為受託人,亦無直接或間接於受託人中擁有權益。

    本公司將(如適用)遵守上市規則第17章項下有關計劃運作的適用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7.03B(2)條,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應由股東於股東大會上單獨批准。

    為免生疑問,計劃的採用不以股東批准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為條件。

    倘若批准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的決議案被否決,除非經股東單獨批准經修訂的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否則本公司將不會向服務提供者參與者作出任何授予。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於本公告日期,概無股東於採納計劃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

    因此,概無股東須就批准採納計劃的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因行使計劃項下可能授出的任何獎勵而可能須予發行及配發的股份上市及買賣。

    股東批准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構成上市規則第17章規範之「股份計劃」。

    根據上市規則第17章,建議採納計劃須待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後,方可作實。

    本公司將適時召開及舉行股東週年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准建議採納計劃。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建議採納計劃的詳情;及(ii)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的本公司通函將適時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寄發予股東。

    於本公告日期,建議採納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仍有待股東批准後方告作實。

    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或「計劃」指本公司2024年股份激勵計劃(以其現有形式或經不時修訂)「採納日期」指股東有條件採納計劃當日「股東週年大會」指本公司應屆股東週年大會–4–「組織章程細則」指本公司於2023年10月11日採納並自上市日期起生效的第七次經修訂及重述的組織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獎勵」指由董事會或其授權代表根據計劃釐定並授予合資格參與者的任何購股權或受限制股份單位獎勵「董事會」指董事會「A類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A類股份,附有本公司不同投票權,A類股份持有人可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的任何決議案享有每股十票的投票權,惟就有關組織章程細則所指明任何保留事項的決議案,各A類股份及各B類股份的持有人可於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時就有關決議案投一票「B類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B類股份,B類股份的持有人可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的任何決議案享有每股一票的投票權「本公司」指極兔速遞環球有限公司,一家於2019年10月24日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合資格參與者」指僱員參與者、服務提供者及關聯實體參與者「僱員參與者」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董事及僱員(包括根據計劃獲授購股權及╱或受限制股份單位作為與本集團訂立僱傭合約誘因的人士)「授出」指根據計劃授出獎勵的要約「承授人」指根據計劃條款接納或視作接納授出的任何合資格參與者(倘適用)或(於上下文允許的情況下)因原承授人死亡而有權獲得任何獎勵的任何人士–5–「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日期」指2023年10月27日,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股份獲准於聯交所開始買賣的日期「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購股權」指根據計劃條款授出的可認購股份的購股權「薪酬委員會」指本公司薪酬委員會「關聯實體參與者」指包括本公司控股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董事及僱員「受限制股份單位」指受限制股份單位賦予承授人有條件獲得股份或等價現金(參考歸屬日期或前後的股份市價)(由董事會或其授權代表全權酌情釐定)的權利,惟須減去任何稅款、費用、徵費、印花稅及其他適用費用「計劃規則」指計劃規則「服務提供者」指於其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為本集團長遠發展利益持續及經常向本集團提供服務的人士及╱或企業實體,包括:(1)網絡合作夥伴:在我們網絡的指定地理區域內擁有並經營攬件及派件網點的業務合作夥伴(2)戰略諮詢顧問:向本集團提供戰略諮詢服務的人士,其服務將不時引領、協助或優化本集團運營的業務,且董事認為,該等服務的連續性及頻率與本集團僱員所提供者相似–6–(3)行業研究顧問:就產品、專業技術、研發、運營、營銷、資本市場、體驗及其他專業領域向本集團提供行業研究及戰略諮詢服務的人士,且董事認為,該等服務的連續性及頻率與本集團僱員所提供者相似,但謹此說明,不包括(i)為融資、合併或收購提供諮詢服務的配售代理或財務顧問,(ii)提供保證或須公正客觀提供服務的專業服務提供者(例如核數師或估值師)「股份」指依文義所指的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的A類股份及╱或B類股份「股東」指股份持有人「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信託契約」指本公司與受託人就計劃訂立的信託契約(可不時重列、補充及修訂)「受託人」指根據信託契約條款委任的受託人,獨立於本集團且與本集團並無關連「%」指百分比承董事會命極兔速遞環球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李傑先生香港,2024年5月14日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李傑先生,非執行董事鄭玉芬女士、廖清華女士及張源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楊昭烜先生、劉二飛先生及沈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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