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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晉商銀行: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日期:2024-05-14 17:57:11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6091) 用户喜爱度:等级984 本文被分享:983次 互动意愿(强)

    晉商銀行: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1. 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JINSHANGBANKCO.,LTD.*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558)建議委任執行董事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24年5月14日,董事會決議提名王琦先生(「王先生」)為執行董事,並委任王先生為本行副行長。

    3. 委任王先生為執行董事須取得本行股東(「股東」)於股東大會的批准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山西監管局」)關於核准王先生董事任職資格的批復。

    4. 委任王先生為本行副行長亦須取得山西監管局的核准。

    5. 王先生的履歷詳情如下:王琦先生,46歲,於經濟管理方面擁有逾20年的經驗。

    6. 彼自2005年7月起一直任職於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華能財務」),並自2023年3月起擔任信貸業務部主任。

    7. 彼曾任職於華能財務結算業務部,自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擔任見習生,自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擔任業務員;彼自2007年3月至2008年8月擔任總經理工作部專責;彼曾任職於人力資源部,自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擔任專責,並自2009年9月至2013年3月擔任主管;彼自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擔任綜合計劃部主管,並自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擔任結算業務部經理助理;彼任職於信貸業務部,自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擔任經理助理、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擔任副經理、自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擔任經理;彼自2019年8月至2023年3月擔任黨委辦公室主任、自2019年10月至2023年3月擔任採購管理辦公室主任,並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於華能太倉電廠掛職。

    8. 於加入華能財務前,彼自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職於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份代號:0939)及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01939)的公司)齊魯石化公司專業支行綜合管理部。

    9. 2王先生於2000年7月自中國山東省濟南市山東建築材料工業學院(現稱濟南大學)取得經濟信息管理學士學位,及於2005年7月自中國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取得金融碩士學位。

    10. 王先生於2019年12月獲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評定為高級會計師。

    11. 本行將與王先生訂立服務合約,任期自山西監管局核准其董事任職資格之日起直至第六屆董事會任期(自2022年12月22日起三年)屆滿之日止,可由王先生向董事會提交書面通知予以終止。

    12. 本行將根據本行公司章程及山西省財政廳發佈的《山西省省屬國有地方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釐定王先生的薪酬,其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企業年金等福利構成。

    13. 王先生已確認,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本公告日期,其(i)並無在本行或其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ii)於過去三年,並無於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任何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監事職務;(iii)並無任何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iv)與本行任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並無任何關係;及(v)並無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指的任何本行股份權益。

    14.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無其他與建議委任王先生為執行董事的事宜須敦請股東垂注或任何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2)條之規定予以披露的其他資料。

    15. 3建議寄發通函一份載有(其中包括)擬經股東批准建議委任王先生為執行董事詳情的股東大會通函,連同股東大會通告,將根據《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及本行公司章程於適時寄發予股東。

    16. 承董事會命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燕斌聯席公司秘書太原,2024年5月14日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郝強女士及張雲飛先生;非執行董事李世山先生、馬洪潮先生、劉晨行先生、李楊先生及王建軍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王立彥先生、段青山先生、賽志毅先生、胡稚弘女士及陳毅生先生。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所指認可機構,不受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督,亦不獲授權在香港經營銀行╱接受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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