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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化科技: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日期:2024-05-14 19:45:1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73371)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丹化科技: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1. 1证券代码:600844,900921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B股编号:临2024-020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重要内容提示:本诉讼为代参股子公司诉求,涉诉金额1,422.20万元,由公司子企业诉相关被告向第三人(公司联营企业)分别归还所占用的资金及/或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公司子企业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3. 本次进展为二审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 公司预计本次进展对公司当期财务数据不产生重大影响,但尚无法判断对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6. 一、诉讼前期情况1、诉讼背景及一审情况公司于2018年通过子企业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丹升合伙)、上海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丹茂合伙)分别向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伊霖化工)参股实缴出资1.3亿元、4000万元,合计出资1.7亿元,占其注册资本的30.63%,用于该公司建设年产20万吨合成气制乙二醇项目,项目于2018年底因故停工。

    7. 同年,公司子企业丹升合伙向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巨鹏新能源)参股实缴出资25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37.04%,筹建年产1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该项目依附于前述乙二醇项目,最终未实际开工,伊霖化工也是巨鹏新能源的股东之一,持有其3.7%的股权。

    8. 公司于2021年对上述两项目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伊霖化工和巨鹏新能源两公司均存在其他股东或相关方挪用项目资金或抽逃注册资金的现象,在沟通无果后,公司及全资子企业丹茂合伙于2021年5月向侵权方及伊霖化工和巨鹏新能源两公司相关责任人提起三起诉讼,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因管辖权问题后移2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9.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微调。

    10. 三起诉讼分别为:诉讼1【一审案号为“(2021)内06民初317号”】,公司为原告,诉求各被告赔偿公司在巨鹏新能源中的财产损失2500万元及对应利息;诉讼2【一审案号为“(2021)内06民初318号”】,丹茂合伙为原告,诉求各被告向第三人伊霖化工返还占用的资金12,428.04万元;诉讼3【一审案号为“(2021)内06民初319号”】,丹茂合伙为原告,诉求各被告向第三人巨鹏新能源返还所占用的资金1,422.20万元。

    11. 根据2021年5月11日公司披露的“临2021-018”诉讼公告,巨鹏新能源的其他股东存在抽逃资本金或占用资金现象,董监高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12. 公司子企业丹升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也参与了侵占行为,丹升合伙无法以股东身份参与起诉。

    13. 在巨鹏新能源的第三大股东伊霖化工也无法或者不能主张股东权利时,丹茂合伙作为伊霖化工的股东,代伊霖化工发起本次诉讼。

    14. 前述三起诉讼所涉事项具有关联性。

    15. 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分别披露的三个诉讼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21-016、2021-017、2021-018)。

    16. 2023年10月20日,作为原告的公司及丹茂合伙收到了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下达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及一份《民事裁定书》,其中诉讼1和诉讼2案件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3案件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或裁定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23-022)。

    2、上诉情况作为原告的公司及丹茂合伙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述诉讼1、诉讼2、诉讼3对应的二审案号分别为“(2024)内民终170号”、“(2024)内民终152号”、“(2024)内民终169号”。

    上诉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24-009)。

    二、本次进展情况关于上述诉讼3【二审案号:“(2024)内民终169号”】,公司子企业丹茂合3伙近期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丹茂合伙并非巨鹏新能源的股东,其以巨鹏新能源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为由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原审以丹茂合伙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于上述诉讼1、诉讼2的上诉,目前仍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已对伊霖化工、巨鹏新能源的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尚无法判断对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考虑到三起诉讼是一个整体,相互关联,目前诉讼1和诉讼2的上诉仍在审理之中,公司将视诉讼1和诉讼2的二审判决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维护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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