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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辉煌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19:50:5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62656) 用户喜爱度:等级977 本文被分享:982次 互动意愿(强)

    辉煌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电子信箱:grandallbj@grandall.com.cn网址:2024年5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国浩京证字[2024]第0352号致: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姚程晨律师、董靖政律师(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2.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对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5.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9.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1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8号研发楼1209会议室召开。

    1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海鹰先生主持。

    12.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15:00。

    13.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董事会已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4人,均为截至2024年5月8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976,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52%。

    15. 其中:(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873,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20%。

    1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02,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06,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2%。

    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02,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3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相应资料,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议案内容一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律师审核了表决票和表决结果,并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一)《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总表决情况: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7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关于明确公司董事长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5,001,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股东董事长李海鹰先生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8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9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5,971,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1,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业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和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1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14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负责人:刘继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姚程晨_________________董靖政_________________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五、结论意见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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