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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森机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汉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4 22:01:5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3208) 用户喜爱度:等级984 本文被分享:986次 互动意愿(强)

    汉森机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汉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汉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邮编:2100367-8/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Nanjing,China,210036电话/Tel:+862589660900传真/Fax:+862589660966网址/Website:二〇二四年五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汉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编号:025202410500669致:常州汉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汉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常州汉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3. 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

    5.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6. 2024年4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常州汉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8.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上午9:00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四路8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李小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9.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通知一致。

    10.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1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2,890,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5%。

    12. 经验证,前述人员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13.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7人、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1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16.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6、《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8、《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9、《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10、《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11、《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2,890,3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2,890,3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2,890,3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2,890,3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2,890,3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2,890,3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2,890,3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2,890,3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2,890,3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334,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李小春、李晔、张玉萍、朱敏、常州振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2,890,31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它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四、结论性意见 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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