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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际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的进展公告

    日期:2024-05-15 17:27:1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163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天际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的进展公告

    1. 股票代码:002759股票简称:天际股份公告编号:2024-059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一、担保情况概述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公司”)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材料”)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汕头市天际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电器实业”)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3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潮州市天际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陶瓷”)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天际健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健康”)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天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天际”)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6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在使用以上综合授信额度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3. 该议案已于2023年11月17日经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化工”)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5.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泰材料、新特化工分别与宁波银行自2024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8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债权限额分别为6,000万元、4,000万元。

    6.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公司就新泰材料与宁波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担保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被担保人: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最高额债权限额:人民币6,000万元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7.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 7、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0.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1. (二)公司就新特化工与宁波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担保人: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被担保人: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4、最高额债权限额:人民币4,000万元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12.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 7、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5.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6.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情况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下属公司之间)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9,343.55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01%,全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一)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余额(万元)天际股份天际陶瓷12,110.00天际股份新泰材料5,220.55天际股份天际电器实业22,500.00天际股份新特化工2,845.00(二)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余额(万元)常熟市誉翔贸易有限公司天际股份18,334.00新特化工天际股份18,334.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与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相互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一)最高额保证合同(新泰材料)(二)最高额保证合同(新特化工)特此公告。

    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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