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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赛生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日期:2024-05-15 19:19:5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28350)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凯赛生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1. 保荐总结报告书(I-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人编号:Z27174000申报时间:2024年5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凯赛生物证券代码688065.SH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法定代表人XIUCAILIU(刘修才)实际控制人XIUCAILIU(刘修才)家庭董事会秘书臧慧卿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39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生物”或“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668,19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3.45元,共计募集资金5,560,621,023.1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78,031,051.16元(其中,不含税承销费为人民币262,293,444.49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人民币15,737,606.67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5,282,589,971.94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20年8月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2. 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前期预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8,333,763.0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279,993,815.60元。

    3.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3-68号)。

    4.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5. 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6. 中信证券担任凯赛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对凯赛生物的持续督导工作。

    7. 中信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凯赛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人,于2023年8月22日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及招商证券共同承接。

    8. 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9.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10. 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11. 三、保荐工作概述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荐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12. 保荐人于2023年8月承接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后,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舆情情况,如有重大负面舆情,提示公司做好自查工作,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3.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凯赛生物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14.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3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公司能够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告知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为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15.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16.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凯赛生物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陆永志王大为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霍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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