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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创光电: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5 19:42:4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6224) 用户喜爱度:等级960 本文被分享:998次 互动意愿(强)

    联创光电: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3. 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4.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7.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8.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法律意见书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9.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0.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

    11.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

    12.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4.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15.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和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653,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42%。

    1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87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法律意见书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总体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的总体表决结果和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1、总体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反对(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105,514,21799.987413,2000.012600.0000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105,514,21799.987413,2000.012600.0000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105,514,21799.987413,2000.012600.00004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105,514,21799.987413,2000.012600.0000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105,514,21799.987413,2000.012600.00006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105,514,21799.987413,2000.012600.00007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104,333,24198.86831,194,1761.131700.00008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0,775,12599.849916,2000.150100.0000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105,514,21799.987413,2000.012600.00001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05,514,21799.987413,2000.012600.0000法律意见书11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05,509,21799.982718,2000.017300.000012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105,509,21799.982718,2000.017300.0000注:关联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8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2,305,22499.940813,2000.059200.0000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2,305,22499.940813,2000.059200.0000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2,305,22499.940813,2000.059200.00004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22,305,22499.940813,2000.059200.0000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2,305,22499.940813,2000.059200.00006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2,305,22499.940813,2000.059200.00007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21,124,24894.64931,194,1765.350700.00008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0,775,12599.849916,2000.150100.0000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22,305,22499.940813,2000.059200.0000法律意见书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1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2,305,22499.940813,2000.059200.000011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22,300,22499.918418,2000.081600.000012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22,300,22499.918418,2000.081600.0000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公章)胡剑平负责人:许龙江邹津签署日期: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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