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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裕重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日期:2024-05-15 20:33:46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0062) 用户喜爱度:等级960 本文被分享:980次 互动意愿(强)

    通裕重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1. 保荐总结报告书(I-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5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名称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注册资本389,678.3221万元人民币股票代码300185.SZ股票简称通裕重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75754710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加工;新材料技术研发;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切削机床销售;数控机床制造;数控机床销售;金属成形机床制造;金属成形机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钢、铁冶炼;黑色金属铸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

    2.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

    3.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9,039,293股。

    4.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3,558,939.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686,792.4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9,872,147.072元。

    5.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371C000057号)审验。

    6. 三、保荐工作概述(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7. 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8. 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9.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3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10.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11.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12.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13.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14.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15.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通裕重工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6.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4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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