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伊戈尔: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5 21:28:48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0685) 用户喜爱度:等级963 本文被分享:994次 互动意愿(强)

    伊戈尔: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1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GLO2024SZ(法)字第0559号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2年4月30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5.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6.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肖俊承先生主持。

    8.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

    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0. 二、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1.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啜公明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10日上午9:00-12:00和下午13:00-17: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12. 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4年5月10日17:0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13. 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股份总数0%。

    1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3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1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6.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04,928,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的27.207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556,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合计代表股份105,48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19%。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会议。

    经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主持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议案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5,485,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6,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二:《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5,485,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6,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5,485,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6,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琤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罗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孙锦怡2024年05月15日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二、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六、结论性意见。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