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4H0657号致: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省、赵航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5.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6.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15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7. 法律意见书2(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18号公司会议室。
9.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1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1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12.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6.《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8.《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9.《关于为子公司和曾孙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10.《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11.《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1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3.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
14.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15.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法律意见书3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持股数共计407,939,7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313%。
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共计25,033,8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9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共计代表股份432,973,578股,占海利得股本总额的37.181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32,857,478股,反对116,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4同意432,858,078股,反对11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432,858,078股,反对11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432,858,078股,反对11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432,858,078股,反对11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432,134,978股,反对838,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3%,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417,980,659股,反对14,992,919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同意432,858,078股,反对11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为子公司和曾孙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432,685,178股,反对288,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同意417,980,659股,反对14,992,919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11.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417,980,459股,反对14,993,119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表决结果为通过。
11.2《董事会议事规则》法律意见书5同意417,980,659股,反对14,992,919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表决结果为通过。
11.3《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意417,980,659股,反对14,992,919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表决结果为通过。
11.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意417,980,659股,反对14,992,919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72%,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12.1《选举王宗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432,760,98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表决结果为通过。
12.2《选举徐鼎一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432,760,980票,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议案11为逐项表决的议案,议案12为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4H0657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4年5月15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章靖忠签署:承办律师:签署:承办律师: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