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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牧原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日期:2024-05-15 21:39:3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1853)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99次 互动意愿(强)

    牧原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1. 保荐总结报告书(I-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5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14法定代表人秦英林注册资本526,235.86万元实缴资本526,235.86万元设立时间2000-0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76846C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邮政编码474360联系电话0377-65239559办公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信息事务披露负责人秦军信息事务披露负责人联系方式0377-65239559所属行业畜牧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牲畜饲养;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供港澳活畜禽经营;饲料生产;牲畜屠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动物无害化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粮食收购;谷物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牲畜销售;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网址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5,465,350,578元,发行人2022年至今的股本变化事宜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0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150,112,584股,发行价格为39.9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82.48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893,312.2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87,106,670.25元。

    3.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2)第140003号验资报告。

    4. 三、保荐工作概述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5、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6、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9、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5.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3无。

    6.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7.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配合提供了资金占用、募集资金、内部控制等相关方面的制度、凭证等文件。

    8.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9.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配合提供了资金占用、募集资金、内部控制等相关方面的核查意见。

    10.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11.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12.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13. 4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尚存在部分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14.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1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郑浩宇孙向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法定代表人:张佑君年月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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