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证券代码:001337证券简称:四川黄金公告编号:2024-026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公司董事尹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子尹经纬先生于2024年4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向成交数量(股)成交均价(元)成交金额(元)12024.4.8买入190032.05060,895.0022024.4.8买入280031.87089,236.0032024.4.15买入240028.75069,000.0042024.5.15卖出170027.31646,437.00尹经纬先生通过上述短线交易亏损6,030.75元人民币。
4. 计算方法为:(卖出平均价-买入平均价)*短线交易股数,即,(27.3160-30.8635)*1700=-6,030.75。
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尹经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0.0013%。
6.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尹忠明先生及其子尹2经纬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
7. 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8.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9.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0. 按照上述规定,尹忠明先生之子尹经纬先生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11. 由于尹经纬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亏损6,030.75元人民币,即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12. 2、经与尹忠明先生确认,其本人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期间亦未向尹经纬先生透露公司未披露的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尹经纬先生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况。
13. 3、尹经纬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14. 尹经纬先生声明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15. 公司董事尹忠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好个人及亲属的持股管理,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16. 4、尹忠明先生及其子尹经纬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5、公司将持续强化合规培训及宣导,要求全体董监高引以为戒,积极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
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3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尹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