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VALLEY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23-25/F,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网址/Website: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时起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66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6)。
2.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 依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4点00分起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66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4.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4年5月16日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7.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8名,代表股份64,676,98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18%。
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64,670,98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84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6,0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6%。
10.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1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13. 3、召集人经验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6. 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事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12个议案,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9、《关于延长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借用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王金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3,236,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5%;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10、《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4,670,9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7%;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3%;弃权0股。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12项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12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