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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日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5-16 22:07:17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1497)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89次 互动意愿(强)

    鸿日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9/F,TaikangFinancialTower,38NorthRoadEastThirdRing,DongsanhuanRoad,Beijing100026,China电话/Tel:(+86)(10)65890699传真/Fax:(+86)(10)65176800网址/Website:二〇二四年五月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国浩京证字[2024]第0233号致: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2.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8.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9.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0. 其中,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3:30时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89号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11.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2.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3:30开始;(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下午15:00。

    1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5.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3(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数141,186,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623%。

    1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27,960,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0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数13,226,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数13,226,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数13,226,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6%。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2024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5名董事、3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五)、(七)、(九)(十二)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议案(八)(九)回避表决。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4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41,177,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41,17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5份总数的0.010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41,17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41,17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6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41,17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41,17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7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41,17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8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9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增加投资额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41,17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41,17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0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41,177,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217,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11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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