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普達特科技:建議(1)重選退任董事 (2)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及 (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日期:2024-07-30 22:46:43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59049) 用户喜爱度:等级978 本文被分享:990次 互动意愿(强)

    普達特科技:建議(1)重選退任董事
(2)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及
(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此乃要件請即處理如閣下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2. 如閣下已出售或轉讓名下所有普達特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4. 普達特科技有限公司*PRODUCTIVETECHNOLOGIESCOMPANYLIMITED(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並於開曼群島存續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50)建議(1)重選退任董事(2)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本公司董事會函件載列於本通函第3至9頁。

    5.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時代廣場二座31樓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或延會),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3至16頁。

    6. 本通函隨附股東週年大會的代表委任表格。

    7. 無論閣下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須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盡快且無論如何不得遲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或延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時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8.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或延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應被視為已撤銷論。

    9. *僅供識別–i–目錄頁次責任聲明..........................................................ii釋義..............................................................1董事會函件........................................................3附錄一—股份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10股東週年大會通告.................................................13–ii–責任聲明本通函之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之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

    10.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11. –1–釋義於本通函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股東週年大會」或「大會」指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時代廣場二座31樓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或延會)「組織章程細則」指經不時修訂、修改或以其他方式補充之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董事會」指董事會「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設立及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緊密聯繫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公司法」指開曼群島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3號法例,經綜合及修訂)「本公司」指普達特科技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並於開曼群島存續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650)「控股股東」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核心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貨幣「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包括(如文義需要)其代理、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指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其中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僅供識別–2–釋義「上市規則」指經不時修訂之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提名委員會」指本公司提名委員會「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薪酬委員會」指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股份」指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股東」指本公司股東「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收購守則」指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庫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指百分比–3–董事會函件普達特科技有限公司*PRODUCTIVETECHNOLOGIESCOMPANYLIMITED(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並於開曼群島存續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50)執行董事:香港主要營業地點:劉二壯(主席)香港譚崛皇后大道中99號劉知海中環中心55樓5507室非執行董事:曹霄輝註冊辦事處: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獨立非執行董事:P.O.Box2681葛艾繼GrandCaymanKY1-1111周承炎CaymanIslands王國平敬啟者:建議(1)重選退任董事(2)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1.緒言本通函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之資料,該等決議案涉及(1)重選退任董事;及(2)授予董事配發、發行及處置額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轉讓任何庫存股份)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以及透過加入本公司購回之任何股份以擴大配發、發行及處置新股份之一般授權。

    12. *僅供識別–4–董事會函件2.重選退任董事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4(1)及第84(2)條,劉二壯博士(「劉博士」)、譚崛先生(「譚先生」)及葛艾繼女士(「葛女士」)應於股東週年大會輪值告退,且符合資格並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

    13. 提名委員會已審閱葛女士所提交有關其獨立性之年度確認書,並信納葛女士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之獨立性標準,且概無任何可能影響其作出獨立判斷的關係或情況。

    14. 提名委員會與董事會已根據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及董事會多元化政策提議重選獨立非執行董事。

    15. 提名委員會按照商業經驗、公眾董事會之經驗、地位、承諾投入之時間、獨立性以及董事會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以及服務年資)等標準提名候選人。

    16. 提名委員會與董事會認為下文進一步詳述的劉博士、譚先生及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經驗及文化背景有利於董事會多元化。

    此外,葛女士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向本公司呈交其獨立性確認書。

    因此,董事會認為,葛女士屬獨立人士,並認為其應獲重選連任。

    作為良好的企業管治常規,各退任董事已於相關的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會議上不參與商討及決定彼等自身之重選連任的資格。

    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重選連任的退任董事的履歷詳情載列如下:劉博士,60歲,為新加坡國民,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獲委任為本公司首席執行官並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

    劉博士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加盟本公司擔任執行副總裁,其後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獲委任為總裁,並分別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和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獲委任為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上海普達特半導體設備有限公司和普達特半導體設備(徐州)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彼於半導體行業具備豐富經驗。

    自一九九三年至二零零二年,劉博士在新加坡特許半導體有限公司(Chartered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Ltd.)(為全球主要半導體代工廠)擔任不同的工程和營運管理職位。

    自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四年,彼擔任上海先進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AdvancedSemiconductorCo.,Ltd.)營運總監。

    自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二年,彼加入美國泛林半導體設備研發有限公司(LamResearchCorporation)(為領先的半導體設備公司,從事半導體設備設計及製造,並在納斯達克上市)(「泛林研發」),擔任中國區副總經理。

    自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彼擔任Cree(為專門從事發光二極體及射頻設備業務的創新半導體集團,其控股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區–5–董事會函件總經理,負責中國內地及香港的銷售業務以及惠州工廠基地,領導兩間廠房的三千名員工的廠房營運。

    自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二零年,彼再次加入泛林研發,擔任中國區公司副總裁及總經理。

    自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一年,彼擔任清華紫光集團(為中國的主要半導體製造、通訊及網絡集團)執行副總裁。

    劉博士畢業於西安交通大學,主修半導體物理及設備專業,並在英國鄧迪大學取得博士學位。

    彼亦為美國哈佛大學的博士後研究員和新加坡國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劉博士實益擁有(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155,422,642股股份或相關股份權益,該等權益包括:(i)彼持有的38,207,548股股份;(ii)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七日獲授的57,900,000股相關股份;及(iii)根據股份獎勵計劃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獲授的59,315,094股相關股份。

    上述股份受限售期所規限及須滿足相關獎勵通知中訂明的歸屬條件(如適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劉博士(i)於過往三年並無於證券於香港或海外的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其他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ii)並無於本公司之任何股份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ii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具有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及(iv)與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

    劉博士已與本公司訂立出任執行董事的服務協議,為期三年,但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輪值告退。

    劉博士並無就擔任執行董事收取任何薪酬。

    劉博士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的其他職位,將自本集團收取年度酬金2.0百萬美元,有關金額包括薪金、津貼及實物利益、酌情花紅,乃經參照其職務、責任及對本公司的貢獻以及現行市況後由薪酬委員會釐定,並經董事會批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有關重選劉博士為董事的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亦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予以披露。

    譚先生,41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獲委任為本公司的首席財務官以及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及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獲委任為上海普達特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

    彼主要負責融資、財務報告、預算規劃、內部控制、合規以及財務管理業務。

    彼亦領導或監督本公司的主要投資交易。

    譚先生亦於本公司附屬公司TripleTalentsLimited和IDGEnergyInvestmentCorporation擔任董事職務。

    譚先生亦於StandardGasCapitalLimited擔任董事職務。

    –6–董事會函件譚先生於財務管理、併購、資本市場和企業管治方面擁有逾17年經驗,並已完成總計數十億美元的交易。

    彼於二零一三年加入IDG資本,作為主要成員,執行該基金在成長期及成熟期的公司之投資,並在投資組合公司管理中獲得金融、運營、內部控制及企業管治方面的豐富經驗。

    自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三年,彼在普華永道諮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7年。

    譚先生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獲頒經濟學學士學位。

    彼為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的資深會員。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譚先生被視為於2,508,745,828股份中擁有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譚先生(i)於過往三年並無於證券於香港或海外的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其他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ii)並無於本公司之任何股份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ii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具有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及(iv)與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

    譚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出任執行董事的服務協議,為期三年,但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輪值告退。

    譚先生並無就擔任執行董事收取任何薪酬。

    譚先生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的其他職位,將自本集團收取年度酬金2.4百萬港元,有關金額包括薪金、津貼及實物利益、酌情花紅及退休計劃供款,乃經參照其職務、責任及對本公司的貢獻以及現行市況後由薪酬委員會釐定,並經董事會批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有關重選譚先生為董事的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亦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予以披露。

    葛女士,60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彼亦為薪酬委員會成員及提名委員會主席。

    葛女士於能源行業擁有豐富經驗。

    彼於多個內地企業的海外上游勘探開發項目中擔當關鍵角色,亦主理多個涉及上游油氣領域的主要國際併購項目。

    葛女士自二零一四年起一直擔任卓能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

    自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六年,葛女士擔任中國長城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長城礦產投資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此外,葛女士亦曾於中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及其聯屬公司擔任多個管理職位。

    葛女士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起擔任首華燃氣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300483)獨立董事。

    –7–董事會函件葛女士於一九八六年畢業於北京化工大學,獲頒化學工程學士學位,並於一九八八年取得技術經濟碩士學位。

    葛女士亦於二零零七年取得新加坡國立大學高級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葛女士(i)於過往三年並無於證券於香港或海外的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其他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ii)並無於本公司之任何股份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iii)並無於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或具有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及(iv)與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

    葛女士已與本公司訂立出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服務協議,為期三年,但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輪值告退。

    根據其服務協議,葛女士的年度董事袍金為300,000港元,有關金額乃經參照其職務、責任及對本公司的貢獻以及現行市況後由薪酬委員會釐定,並經董事會批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有關重選葛女士為董事的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亦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予以披露。

    3.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由於根據股東於本公司在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通過之決議案而授予董事以分別配發、發行及處置股份以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將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失效,故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決議案,以重新授出該等一般授權。

    有關決議案概述如下: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置本公司額外證券(包括銷售或轉讓任何庫存股份)(包括(其中包括)有關要約、協議、購股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之普通決議案,惟證券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有關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之20%,其期限自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起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止(或有關決議案所述之較早期限)(「發行授權」)。

    根據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的7,401,287,659股已發行股份計算,並假設於股東週年大會前本公司不會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悉數行使發行授權可致使本公司發行最多達1,480,257,531股股份;–8–董事會函件授予董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購回股份之普通決議案,惟購回股份之數目不得超過本公司於通過有關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之10%,其期限自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起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止(或有關決議案所述之較早期限)(「股份購回授權」);及待通過授出發行授權及股份購回授權之決議案後,透過加入本公司根據股份購回授權購回之該等股份,授權董事根據發行授權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發行及處置額外證券(包括銷售或轉讓任何庫存股份)之普通決議案。

    4.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3至16頁。

    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普通決議案,以批准重選退任董事、授出發行授權及股份購回授權及透過加入根據股份購回授權購回之任何股份以擴大發行授權。

    本通函隨附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無論閣下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盡快將隨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之指示填妥,並且無論如何不得遲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或延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時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或延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作已撤回論。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66條,提呈大會的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

    因此,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

    5.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確定股東享有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過戶。

    為確保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存放在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以進行登記,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至1716號舖。

    –9–董事會函件6.推薦意見董事認為,提呈有關重選退任董事、授出發行授權及股份購回授權、透過加入根據股份購回授權購回之任何股份以擴大發行授權之決議案,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所提呈之決議案。

    此致列位股東台照承董事會命主席及首席執行官劉二壯謹啟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10–附錄一股份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本說明函件載有上市規則第10.06(1)(b)條規定須向股東提供有關所提呈批准股份購回授權之決議案之資料。

    1.行使股份購回授權根據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7,401,287,659股股份計算,並假設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本公司不會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悉數行使股份購回授權可致使本公司於自通過有關股份購回授權之決議案起至以下三者中之最早發生時間止之期間內,購回最多達740,128,765股股份(佔本公司於股東週年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的10%):(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及(iii)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撤銷、修改或重新授出股份購回授權時。

    2.購回的理由董事相信,尋求股東授予本公司一般權力以購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最佳利益。

    視乎當時之市況及資金安排,該等購回事宜可能會導致每股資產淨值及╱或其每股盈利增加。

    董事正尋求獲授一般授權,以令本公司可在適當情況下靈活購回股份。

    購回股份將僅在董事認為該等購回將有利於本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情況下方會進行。

    3.購回之資金購回股份時,本公司僅能從組織章程細則及公司法以及開曼群島之適用法例規定合法撥作有關用途之資金撥付。

    倘股份購回授權於建議購回期間任何時間獲悉數行使,此舉可能對本公司營運資金及╱或資產負債比率狀況(相比本公司最近期刊發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經審核賬目中所披露之狀況)帶來負面影響。

    然而,於行使股份購回授權時,董事將考慮本公司之財務狀況。

    倘進行任何購回會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需求或資產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則董事不擬進行任何購回。

    –11–附錄一股份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4.一般資料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概無董事或彼等各自之任何緊密聯繫人士目前有意在股份購回授權獲批准及獲行使時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本公司核心關連人士概無知會本公司,表示其目前擬在股份購回授權獲批准及行使之情況下出售股份予本公司,亦無承諾不會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董事將根據上市規則、組織章程細則及開曼群島適用法律行使股份購回授權。

    本說明函件及股份購回授權均無任何異常之處。

    本公司可註銷購回股份或將其作為庫存股份持有,但須視乎購回股份時之市場情況及本集團之資本管理需要而定。

    就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以待於聯交所轉售的任何庫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須(i)敦促其經紀商不得就其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的庫存股份向香港結算發出任何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指示;及(ii)如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應在股息或分派的記錄日期之前,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庫存股份,並以本公司名義將其重新登記為庫存股份或將其註銷,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確保本公司不會行使任何股東權利或收取任何權益,倘該等股份以本公司名義登記為庫存股份,則有關股東權利或權益將依照適用法律暫停。

    5.收購守則之後果倘購回股份導致一名股東於本公司之投票權所佔權益比例有所增加,則就收購守則而言,有關增加將被視作一項收購。

    因此,一名股東或一群一致行動之股東可取得或鞏固其於本公司的控制權(視乎股東權益增加之幅度而定),因而須按照收購守則第26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除非情況特殊,公司一般不會獲豁免遵守此項規定。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據董事所深知及確信,TitanGasTechnologyInvestmentLimited(即主要股東)、IDGTechnologyVentureInvestmentIII,L.P.及IDGMagicVFund(即一致行動人士)(「有關人士」)合共擁有2,915,764,171股股份權益,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39.40%。

    倘董事悉數行使股份購回授權(如獲批准)及假設有關人士持有的股份數目並無變動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概無其他變動,則有關人士於本公司的總權益將增加至本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約43.77%。

    據董事所深知及確信,該增加或會導致有關人士有責任根據收購守則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除–12–附錄一股份購回授權之說明函件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概不知悉有任何股東或一群一致行動之股東將因購回股份而有責任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董事目前無意購回股份以致其有責任根據收購守則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此外,董事無意行使股份購回授權,以致公眾持股量將下降至低於25%或上市規則不時訂明之其他最低百分比。

    6.本公司購回之股份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概無於聯交所或以其他途徑購回其任何證券。

    7.市價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十二個月各月內,股份在聯交所之最高及最低成交價如下:月份每股股份最高最低(港元)(港元)二零二三年七月0.7100.550八月0.5900.465九月0.6400.335十月0.8300.240十一月0.9000.520十二月0.5900.400二零二四年一月0.4750.325二月0.4550.315三月0.3950.305四月0.4150.275五月0.4500.315六月0.3400.234七月(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0.2750.208–1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普達特科技有限公司*PRODUCTIVETECHNOLOGIESCOMPANYLIMITED(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並於開曼群島存續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50)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茲通告普達特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正假座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時代廣場二座31樓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或延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下述決議案(無論有否修訂):普通決議案1.省覽並考慮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以及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

    2.A.重選劉二壯博士為本公司執行董事(「董事」)。

    B.重選譚崛先生為執行董事。

    C.重選葛艾繼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D.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3.續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

    4.作為特別事項,考慮並酌情通過下述決議案(無論有否修訂)為普通決議案:A.「動議:(a)在(c)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包括任何自庫存中出售或轉讓之庫存股份)或可*僅供識別–1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轉換為該等股份之證券或認股權證或可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之類似權利,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須行使此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b)(a)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將會或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此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c)董事根據(a)段之批准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面而配發者)及發行之股份總數,除根據供股(定義見下文)或根據購股權計劃項下之購股權獲行使或類似安排,或規定本公司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配發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份之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而另行發行本公司股份外,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之2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d)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通過當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發生日期止之期間:(i)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ii)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任何適用開曼群島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iii)本決議案所授權力經由本公司股東(「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時。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該日所持有關股份之比例提呈股份(惟董事有權就零碎配額或在考慮香港以外任何地區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後,作出其認為必須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除外)。

    」–15–股東週年大會通告B.「動議:(a)在(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並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其本身股份,惟須遵守及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及不時經修訂之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b)本公司根據(a)段所述之批准於有關期間所購回本公司股份之總數目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之10%,而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c)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一詞與根據本通告第4.A.(d)項普通決議案所賦予者具相同涵義。

    」C.「動議待上文第4.A.及4.B.項決議案獲通過後,將本公司根據上文第4.B.項決議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權購回之本公司股份總數,加入董事根據第4.A.項決議案可能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及發行之股份數目內(包括任何自庫存中出售或轉讓之庫存股份),惟本公司購回股份之數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數目之10%。

    」承董事會命普達特科技有限公司*主席及首席執行官劉二壯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僅供識別–16–股東週年大會通告附註:1.凡有權出席根據上述通告召開之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以上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委任委任代表之文據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核證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上述大會或續會或延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時正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

    3.為確定股東享有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之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過戶。

    為確保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存放在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至1716號舖)以進行登記。

    4.倘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上午八時正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超強颱風引起的「極端情況」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則大會將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順延舉行,本公司將就有關大會另行安排的詳情作出進一步公告。

    大會於懸掛三號或以下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時仍將如期舉行。

    在惡劣天氣情況下,閣下應自行決定是否出席大會,如選擇出席大會,則務請加倍留意及小心。

    5.本通告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除另有說明外,本通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的通函所賦予者具有相同涵義。

    6.於本通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劉二壯博士(主席)、譚崛先生及劉知海先生;非執行董事為曹霄輝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葛艾繼女士、周承炎先生及王國平先生。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