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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信视像: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2-08-09 00:48:55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93621) 用户喜爱度:等级966 本文被分享:985次 互动意愿(强)

    海信视像: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1. 1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2. 本所接受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信视像”)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以下简称“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而出具。

    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3号楼青岛上实中心1401、1402、1403单元邮编:266071电话:(86-532)6869-5000传真:(86-532)6869-50102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价格调整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价格调整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价格调整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价格调整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价格调整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11.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3一、本次价格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1、2021年7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2. 2、2022年6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09,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3. 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 3、2022年6月9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15. 4、2022年8月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16. 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价格调整事项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数为基数,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7元(含税)。

    2022年7月28日,公司发布4《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2年8月3日。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P=P0-V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295元/股调整为8.208元/股。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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