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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興紡控股:(1) 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2) 董事委員會成員變動;及 (3) 遵守上市規則

    日期:2022-08-09 19:27:29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18498) 用户喜爱度:等级975 本文被分享:993次 互动意愿(强)

    興紡控股:(1) 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2) 董事委員會成員變動;及 (3) 遵守上市規則

    1. C224786A_Hingtex1..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 HINGTEXHOLDINGSLIMITED興紡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968)(1)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2)董事委員會成員變動;及(3)遵守上市規則茲提述興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的公告(「該公告」)。

    3. 除另有指明外,於本公告內所用之詞彙具有該公告所界定之相同涵義。

    4. 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欣然宣佈,黃銘斌先生(「黃先生」)已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5. 黃先生的履歷詳情載列如下:黃先生,49歲,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取得多倫多大學會計及財務商學學士學位。

    6. 彼為美國會計師公會(AICPA)及香港會計師公會(HKICPA)成員、管理會計師協會註冊管理會計師及國際可持續發展協進會註冊ESG規劃師。

    7. 黃先生擁有逾20年高級管理、專業資本市場、金融投資及資產管理經驗。

    8. 於二零零五年至二零一七年,黃先生為富蘭克林鄧普頓達弼私募基金的高級副總裁,負責區域增長資本金的交易發起、執行及監察及參與籌資,主側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及東南亞地區的私募債權及夾層融資。

    9. 於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彼為花旗美邦的亞太消費品市場研究團隊(涵蓋香港、台灣、韓國、印尼、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的上市公司組合)的證券研究分析師。

    10. 於一九九六年至二零零零年,黃先生任職於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專注於銀行及資本市場核證及商務諮詢服務。

    11. –1–黃先生目前為中國融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國融眾」),股份代號:3963)的非執行董事,其主要在中國從事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業務。

    12. 彼亦為中國融眾控股股東金榜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行政總裁及執行董事,負責設計、規劃及實施該公司在中國的金融服務及物聯網業務的整體策略方向。

    13. 黃先生已與本公司就其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訂立委任函(「委任函」),初步任期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三年,可根據委任函的條款以及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細則」)及上市規則不時規定的退任條文提前終止。

    14. 根據委任函,黃先生有權獲得(i)酬金每年120,000港元,其由董事會參考其資歷、經驗水平、在本公司的職務及責任以及現行市場狀況及慣例而釐定;及(ii)償還彼在履行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職責時適當產生的所有合理自付成本、費用及開支。

    15. 根據細則,黃先生之任期將於其獲委任後本公司之第一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時屆滿,屆時其將符合資格在該大會上膺選連任。

    16.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黃先生(i)並無於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擔任其他職位;(ii)於緊接本公告日期前三年並無於證券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位;(iii)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及(iv)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及被視為擁有任何權益或淡倉(兩者定義均見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黃先生已確認其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的獨立標準。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並無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13.51(2)(v)條之任何規定予以披露,黃先生亦無參與任何根據該等上市規則之規定須予披露之事項,且亦無需提請本公司股東垂注的有關黃先生的其他事宜。

    董事會謹此熱烈歡迎黃先生獲委任。

    –2–董事委員會成員變動董事會亦欣然宣佈,黃先生已獲委任為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各自之主席以及本公司審核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遵守上市規則黃先生獲委任及本公司董事委員會成員變動後,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規則的下列規定:(i)上市規則第3.10(1)條,董事會必須包括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ii)上市規則第3.21條,本公司的審核委員會必須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iii)上市規則第3.25條,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必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並由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多數;及(iv)上市規則第3.27A條,本公司提名委員會必須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並由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多數。

    承董事會命興紡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董信康香港,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於本公告日期,主席兼執行董事為董信康先生;執行董事為董韋霆先生及董卓明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曾令鏢先生、張之傑先生及黃銘斌先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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