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研报
  • 精选研报
  • 知名分析师
  • 经济数据库
  • 个人中心
  • 用户管理
  • 我的收藏
  • 我要上传
  • 云文档管理
  • 我的云笔记
  • 安奈儿: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01-11 00:35:24 来源:公司公告 作者:分析师(No.81311) 用户喜爱度:等级968 本文被分享:996次 互动意愿(强)

    安奈儿: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经公司2022年5月6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公司2022年12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2022年12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4.公司2022年12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5.公司2022年12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9.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涉及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11.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3.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6.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8.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9.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2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0. 2022年12月24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11.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12.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10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5楼1501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曹璋主持。

    13.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14.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262,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52.43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317,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56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12,817,152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606,252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证上〔2022〕21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2,210,900股。

    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1.1《选举曹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11,272,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734%。

    根据表决结果,曹璋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冯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11,27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513%。

    根据表决结果,冯旭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王淑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11,272,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501%。

    根据表决结果,王淑娟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宁文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11,273,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160%。

    根据表决结果,宁文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2.1《选举刘书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11,273,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148%。

    根据表决结果,刘书锦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林朝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11,273,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111%。

    根据表决结果,林朝南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陈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11,273,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098%。

    根据表决结果,陈羽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3.1《选举肖春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同意111,273,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111%。

    根据表决结果,肖春花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宋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同意111,273,5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111%。

    根据表决结果,宋青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董事、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1,301,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658%;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42%;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0%。

    5.《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1,312,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59%;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4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胡光建罗杰单位负责人:赵显龙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扫一扫,慧博手机终端下载!

    正在加载,请稍候...